大陸方面在實務上停止於國際社會繼續追求對台灣方面在國際人格上的完整繼承,並將邦交休兵延伸到國際組織,當下大陸方面在各國際組織停止尋求商簽或推動變更Chinese Taipei名稱及地位的備忘錄或決議案。
(二)從分治到共治:九二共識法制化
周志杰指出,在兩岸內部治權上,進一步正視雙方已遂行之公權力合作及默認其行使效力背後的公權力主體。現階段國共兩黨可商簽界定當前政治定位的“綱領性文件”,並參照ECFA創設“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前例,設置“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一方面作為兩岸各項互涉議題的設定與探討機制,二方面賦予類似“條約監督機構”之觀察功能,評估各自內部配套法制的增補、對接、履行與解釋。如此,藉由逐步夯實兩岸互涉法制而形成制度化。
當時機成熟時,將現有兩會機制夯實為兩岸可讓渡部分公權力的“兩岸法人”,負責協處與監督涉及兩岸往來的各種政經社會議題及其解決。待該機制運作成熟,兩岸議題亦涉及第三方時,再思索如何賦予部分國際法人地位。
大陸完善現行涉台法制體系的定位與整合。大陸可制定台灣法或充實反分裂國家法,使之成為大陸對台法制的頂層設計。除宣示兩岸終止敵對、進入和平發展時期外,亦確立台灣當局政治與法律“實體”的定位,針對當前(統一前)台灣當局旗歌等相關政治符號,甚至仍具有國際人格的事實加以定位,不再視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旗幟為異端。一方面有助於大陸正視“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二方面化解大陸至今仍無法將台灣政治定位法制化的難題。
(三)從單享到共享:九二共識庶民化
“兩岸關係深化的重心與步驟,應先檢視兩岸交流越積極、台灣主體認同越強化的原因,真切體認與化解造成兩岸民眾誤解與對立的現實與歷史因素;並且戮力“深化”落實既有協議之“售後服務”,將特定群體“獨享”的效益擴大,得以為兩岸庶民所“同享”,並特別關注與傾聽那些未蒙兩岸交流之利、甚至反受其害者的心聲;其次再擴及新議題以‘廣化’兩岸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