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事實錯誤。在海洋法上,島嶼擁有200海里的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岩礁沒有。區分兩者關鍵在於是否能維持人類生存。仲裁庭把太平島判成岩礁,判決書中包含4項事實錯誤:
1)水質問題。仲裁庭認為太平島水質不適合飲用人類飲用、不夠維持人類居住。台灣在判決前已經用法庭之友的名義,向仲裁庭指出太平島有足夠地下水源供島上居民使用。證據顯示,太平島有4口地下水井,每年供應237,000噸或每日57噸地下水。每口水井的水含鹽量都低於千分之三,遠遠低於千分之三十五的海水含鹽量。絕對適合人類飲用、梳洗和種植。
2)植被及食物。太平島有149陸地植物,當中有27種可供人類食用,及有50棵木瓜樹及500棵椰子樹。每年生產200-300公斤的木瓜和椰子。另外,太平島有濃密森林作為棲息地 太平島的樹木眾多,當中很多都長至20米高,能夠提供遮風擋雨的功效。除此以外,太平島擁有多種動物和家禽,當中包括450種魚、117種海草、亦有多種候鳥、雞、山羊在島上繁殖。
3)土壤。仲裁庭認為島上土壤為進口土壤,是為了這次仲裁而鋪上的。仲裁庭忽視了台灣作為非訟方所提出的證據。台方證據顯示,太平島的土壤已經有4700年的歷史,所以是非常穩定、不需要用這樣的方法,台灣土壤分析調查報告指出,太平島的表面土壤有1000年歷史,屬於幼年土,絕對適合植物的栽種。
4)直接居住證據。首先,島上有清朝中國墓碑;其次,有多位證人在文獻中描述曾經目擊島上有中國居民,有海南島行至太平島商船將生活必需品售予島上居民;第三,島上有郵局、機場、議員、發電站等設施,有200餘人長期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