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對“兩獨合流”,中央及港府會有什麼懲戒措施?“兩獨合流”會採取什麼形式?
田飛龍:國台辦已經發表了聲明反對台灣干涉香港的一國兩制合法實施,預期未來一定會進一步收緊港台兩地交流,比如對“分離主義者”的離境“播獨”進行通關上的限制,也會對台獨主動來港活動加以限制。不過即便在物理空間上予以限制,“兩獨”的跨境串聯仍然有豐富的內容和形式,如利用網絡空間就香港社會既有的管治政策和社會矛盾、香港青年人對體制的叛逆、香港與內地在資源爭奪上的矛盾、內地和香港年輕人工作機會上的競爭等多重層面,進行花樣百出的煽風點火和議題製造。甚至,香港青年本土派因其域外活動空間受限,可能更加激進地搜尋和發酵香港本土化範疇內的矛盾議題(比如朱凱迪式的土地正義問題),更加激烈對抗特區政府的依法管治。
中評社:香港本地法律,在抑制“播獨”方面,有無操作空間?
田飛龍:目前香港主流聲音一致認為,法院應該判決取消兩人的議員資格,不可給予再次宣誓的機會。全社會也對法官的裁判有一定期待,希望“宣誓鬧劇”可以終結在本港,毋需動用人大釋法。本港的《立法會條例》、《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議事規則》等對梁游宣誓行為有靈活解釋空間,足可否決其重新宣誓的合法性,阻斷其就任議員的合法通道。而梁游最終回歸社運前線發動各種激進甚至暴力對抗行動時,《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等亦可予以合法而權威的抑制。
而能否有效遏制本地“港獨”思潮與行為,民意與特區政府的檢控只是啟動性因素,關鍵看司法機關是否意識到“港獨”對本港造成的損害而自覺承擔“法治護港”的憲制性責任,而不宜繼續單調地按照“先例”與“權利”思維回避司法責任,一味輕判縱容。就梁游宣誓案而言,如果法官判決港府勝訴,則是對既往的“人權法理學”及“普通法傳統”立場的一次合理調整,也是窮盡本地法律資源而對“港獨”行為的有效干預和抑制,值得鼓勵和期待。可以說,是否能夠通過判決形成先例以抑制港獨,是對香港司法倫理與技藝的一次重大挑戰,當然也是鞏固法治權威與維護基本法秩序的重大機遇。否則必然遭致民意與政府對司法的過度失望,以及上訴至終審程序可能引發的人大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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