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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系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盧文端。(來源:中評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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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香港11月8日電/今次人大釋法有四個重要特點和意義:一是規定不真誠、不莊重宣誓即喪失公職資格,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堵死了不按基本法規定宣誓效忠的人進入立法會的大門;二是規定宣誓效忠也是“參選”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堵死了“港獨”分子的參選之路;三是規定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打破了所謂過了參選、宣誓關就可以在立法會特權法“保護”下肆意妄為的幻想;四是吹響了反“港獨”集結號,提醒香港社會各界清醒地認識到“港獨”的危害性,攜手反“港獨”。令人感到高興和鼓舞的是,建制派和所有愛國愛港的社團和市民,前所未有地團結起來反“港獨”,形成了強大的支持人大釋法反“港獨”民情民意。還須指出的是,今次釋法的核心是反“港獨”。有人刻意挑起“人大釋法是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爭論,是在設置輿論陷阱,企圖轉移視線,模糊反“港獨”的焦點。對此,必須予以警惕和揭露。
解讀人大釋法 聚焦反“港獨”
今次人大釋法起到正本清源、定紛止爭、劃明底線、完善制度的作用,其核心是反“港獨”,通過把好依法宣誓關,打擊和遏制“港獨”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只有抓住反“港獨”這個關鍵,才能全面深入理解今次人大釋法的內容和意義。
人大釋法的第一個要點和意義,就是明確規定:不真誠、不莊重宣誓即喪失公職資格,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堵死了不按基本法規定宣誓效忠的人進入立法會的大門。
香港特區成立以來,多次出現有人不按照基本法及香港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真誠、莊嚴宣誓效忠,反而利用立法會宣誓平台從事違反基本法的活動,卻一直沒有得到依法處理。在今年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有人擅自篡改誓詞,甚至公然宣揚“港獨”,侮辱國人。香港社會對這種宣誓是否有效、是否應該重新安排宣誓,出現極大爭議。
人大釋法明確規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宣誓的法定內容,也是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不真誠、不莊重宣誓即喪失公職資格,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人大釋法的規定不僅平息了現實的爭議,更為以後的宣誓立下規矩,杜絕了有人利用宣誓搞事的可能性。
禁止“港獨”參選 追究發假誓責任
人大釋法的第二個要點和意義,就是明確規定:宣誓效忠也是“參選”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堵死了“港獨”分子的參選之路。
在今年的立法會選舉中,有6名“港獨”分子被依法取消參選資格。有人已經向高等法院提出選舉呈請。人大釋法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宣誓效忠也是“參選”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港獨”分子再也不要妄想利用立法會選舉作宣揚“港獨”。
人大釋法的第三個要點和意義,就是明確規定: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打破了所謂過了參選、宣誓關就可以在立法會特權法“保護”下肆意妄為的幻想。
宣誓效忠是一項法律承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為,如果違反誓言,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然而,有人以為“過了河就是神仙”,過了參選、宣誓關就可以違背誓言,在立法會的特權法“保護”下肆意妄為,宣揚“港獨”。人大釋法徹底打破這種人的幻想。任何人就任立法會議員之後鼓吹“港獨”,就要受到法律追究。
釋法帶動香港各界攜手反“港獨”
人大釋法的第四個重要意義,就是吹響了反“港獨”集結號,提醒香港社會各界清醒地認識到“港獨”的危害性,攜手反“港獨”。
“港獨”的本質是分裂國家,如果不及時加以遏制和打擊,不僅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而且會危及香港的繁榮穩定,損害廣大市民的切身利害和長遠福祉。令人感到高興和鼓舞的是,建制派和所有愛國愛港的社團和市民,前所未有地團結起來反“港獨”,形成了強大的支持人大釋法反“港獨”民情民意。
本文作者系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盧文端。
(來源:文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