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1日電/《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內涵及其實現路徑》,作者:周葉中,武漢大學比較憲法研究中心主任;祝捷,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海峽兩岸“和平協議”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憲制性協議,對於規範和調整兩岸交往行為起著憲制性作用。作為憲制性協議,“和平協議”堅持“一個中國”框架和反“台獨”的底線要求,對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通過制度建設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其實現包括“釐清認同基礎——增厚民意淵源——完善法律技術——建構制度平台”等步驟。
關鍵詞:“和平協議”;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憲制性協議;“一個中國”框架;制度建設
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簡稱“和平協議”)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過程中的重大戰略決策。自2007年大陸官方正式提出以來,兩岸學者對於“和平協議”的性質、主體、內容、程序等問題都曾進行過討論,亦有學者提出“和平協議”的建議稿。這些研究為兩岸正式商簽“和平協議”進行了必要的理論準備。但是,兩岸有關“和平協議”的各種理論繁多,而且對“和平協議”的內涵彼此間有著不同的理解。由於對“和平協議”內涵的不同認識,將會影響到“和平協議”規範文本的起草、實現路徑的選擇等重大實踐問題。因此,本文以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法律機制為理論背景,在“一個中國”框架的基礎上,對“和平協議”的內涵及其實現路徑等問題進行一些討論。
一、“和平協議”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中的地位與作用
在中共十七大報告提出的三點“鄭重呼籲”和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的三點“共同努力”中,都將“達成和平協議”與“開創兩岸和平發展新局面”或“開創兩岸和平發展新前景”聯結在一起,使之作為一個完整的表述提出。因此,對於“和平協議”的內涵及其實現路徑的討論,必須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之內進行討論。本文認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歸根到底要落實為規範、調整兩岸交往關係的法律框架,而在這一法律框架中,“和平協議”起著憲制性作用,因而是大陸和台灣共同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憲制性協議。
(一)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法理內涵
從制度的角度出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是一個包括經濟框架、政治框架、文化框架和社會框架等在內的框架體系。雖然這些框架各有特點,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發揮著不同作用,但在形式上都體現為一致性、明確性和穩定性的法律機制。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形成與發展,也由此轉化為法律制定、法律修改和法律適用的過程。挖掘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法理內涵,對於理解“和平協議”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內的地位與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考察兩岸關係的歷史與現狀,兩岸關係是否和平發展對於人的因素有著較大的依賴。亦即:兩岸關係的發展狀況與兩岸政治人物、主要黨派乃至於兩岸所處的國際背景都有著密切的聯繫。這一現象表明,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在相當程度上依循著一種“人治型”的模式。在“人治型”的發展模式下,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前途、步驟都仰賴於人的意志,尤其是台灣地區領導人的“統獨”觀點、個人品性在兩岸關係中成為具有決定性的因素。這種“人治型”的發展模式已經不止一次被證明不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勢:政治人物的行為、黨派的政策調整,可以從根本上改變兩岸關係的總體局面,甚至於2008年後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良好局面,與台灣地區發生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局勢變化,也有著密切關係。由於島內“政黨輪替”已經呈現出常態化趨勢,因而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希望寄托在台灣地區的某一個黨派甚至某一個人已不現實。克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的偶然性,關鍵是消除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的“人治”思維,建立“法治”型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從而藉由制度的穩定性,來弱化、消除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偶然性,從而提升其必然性。而挖掘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法理內涵,不僅是要通過兩岸法制的建構來驅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更是要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轉化為一種穩固的結構,透過結構的穩定性來強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不可瓦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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