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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張自合:監督條例爭議本質是兩岸關係主導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06 15:20:50


 
  張自合說,條例還應當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兩岸已經生效的協議均已取得豐碩成果。這些協議的簽署、生效與執行,在台灣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具體規定而作出的,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些協議應當具有權威性,效力當然也應當保持穩定性,以符合兩岸人民的信賴利益。民間版的條例草案提出,條例施行前已簽署的兩岸協議,未依該條例的規定送交立法機構議決通過的,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該條文等於是要中斷當前的兩岸關係,甚至回復到生效前最原始的狀態,將兩岸各項既成協議面臨失效的重大考驗,嚴重破壞兩岸關係的穩定與和平。有關監督條例的效力規定應合於法理,既不應影響此前協議的效力,也不應該用後生效的條例規定去規制之前的海基會協商、簽署協議的行為。

  第二,是否“可行”,即保持兩會展開事務性協商的現實可行性。張自合說,海基會若不能獲得相當授權,則兩岸兩會無法深入談判,也不可能簽署任何協議。民間版條例草案試圖以立法權來箝制行政權,要求行政部門必須依照立法部門決議的協議計劃進行協商,並不惜以刑責相威脅。這樣的規定既會造成行政、立法兩權權責不分、相互推諉,也會造成在一線協商的海基會無所適從,事事請示,只能充當傳話筒的角色,無法發揮作為協商主體應有的功能。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更是造成無人敢談的局面。另外,按民間版的規定,即便海基會簽署了協議也可能面臨在後續監督程序中被修改部分條款,也讓簽署本身失去嚴肅性。未來的條例應當確保海基會事前有充分授權,並在事後得以包裹表決機制加以監督,才能使兩會展開事務性協商具有現實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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