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一中原則與“九二共識”是統一的法理基礎和政治基礎,無論在兩岸間,還是在國內外,一個中國和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都是不能偏離的核心範疇和制約框架。
第五,“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是大陸的基本主張和可行架構,也是兩岸雙方商談國家統一的可行路徑,包含了對台灣具體情況的考慮,實際上也含有談判商量的冗餘,而且最大的好處是爭取和平。
第六,兩岸交流、融合發展是基本要求和基本條件,也是兩岸人民的需求和走向統一的階段性表現,其前提是兩岸和平或台海和平,大環境是區域和平發展。
第七,從兩岸民主協商到兩岸官方談判,走和平談判祖國統一道路,最大限度地保證雙方利益,讓雙方都滿意,包含了最大限度滿足台灣社會和台灣民眾的利益和需求,其中也包含政治尊嚴、社會尊嚴和精神需求,“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一定能予以充分考慮和解決相關難題。
第八,絕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是大陸方面一以貫之的方針,但一直以來較少表述,更不渲染。我不認為在總體方略裡它的地位將大大提升,但顯然在新的國際條件下、“台獨”蠢蠢欲動下和台海兵凶戰危下,其作用和分量將日益增加,這恐怕是不以人們的意志和願望為轉移的。
第九,從反獨促統到既反對“台獨”,又反對外部干涉,加大了反獨鬥爭面,這是“台獨”分裂勢力與外部勢力勾連所致,也是中國和平發展、民族復興、主持正義進程的外部遭遇,是無法回避的較量,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中華民族只有鬥爭,才能走向完全統一。
第十,我們的統一偉業是有充分法理基礎的,從我國《憲法》到《反分裂國家法》,從國際法到二戰相關協定,都為我們推進祖國統一大業提供了法理依據和支持,我們是依法反對“台獨”、反外部干涉、推進統一大業。王海良表示,如果說將來還需要在統一問題上做些法律工作的話,他認為可能是在兩岸協商和談判統一的基礎上,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而制定一個新的基本法,如《台灣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台澎金馬特區基本法》等。當然,這些可能還有一些沒包括進來的東西,可以繼續擴充這個體系,畢竟它是一個包容性的、豐富的、發展中的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