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法域平等、相互包容。大陸和台灣作為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域,在進行司法協助時其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承認兩岸法域之間的平等關係,並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兩岸現行的法律規定、政治制度的不同是客觀的事實,關鍵是如何處理兩者之間的不同。面對制度方面的衝突,如果願意為對方考慮,願意包容對方,願意作出妥協,衝突也可以轉化為和諧。
第四,相互協助、有限承認。在兩岸互動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合作的意願,沒有配合的願望,都可以找到理由拒絕對方的請求。面對如此複雜的問題,我們解決問題的勇氣和動力,完全有賴於我們彼此是否有合作的意願,謀求雙贏。合作應該是互惠互利的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