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和現代海洋法,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公約》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法律制度,由直接當事國通過友好談判和友好協商,以和平方式妥善解決海上爭議問題,有效管控海上衝突,致力於共同開創亞洲海洋安全的新局面。
三、加強海洋安全的頂層設計,在不影響各方基本立場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海洋安全合作的臨時性、過渡性安排;努力探索務實、高效的海洋安全合作機制,致力於構建平等、共商、共建、共享的亞洲安全新體系。
四、鞏固現有的海洋安全合作基礎,深化既有海洋安全合作實踐,努力擴寬海洋安全合作新領域,致力於構築亞洲海洋安全一體化新格局。
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各方本著務實進取的態度相向而行,海洋安全合作一定能取得新突破,在“一帶一路”建設中,成為促進各國友好合作、互利共贏的新引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