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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中評社 王永雪攝) |
中評社北京8月21日電(記者 王永雪)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曾麗凌副教授日前在第四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上表示,台灣非主權國家的身份,決定國際條約在台灣地區之適用是個複雜而敏感的問題。這一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該問題更進一步的影響到台灣地區司法機關在涉大陸民事案件審理中之法源,不可不審慎對待。
曾麗凌表示,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但在台灣地區涉大陸民事司法判決中,卻常常看到國際條約規則的出現。眾所周知,國際條約的適用本身,由於事關台灣地區國際活動空間問題,背景極為複雜。若進一步的將國際條約置於兩岸間民事司法案件之判決中,則更是一項看起來敏感的舉動。目前,兩岸已有大量文獻探討台灣參與國際社會活動的法律問題,但對於國際條約在台灣地區的適用,特別是在兩岸間的適用問題,則仿佛處於危險的“高壓”區域,鮮有人觸碰。
然而,學術研究不能回避現實。經研究發現,在台灣地區涉大陸民事司法判決中,國際條約的適用不僅是事實,而且其適用形式極為複雜多樣,顯示台灣地區司法機關對該問題亦持謹慎處理之態度。
曾麗凌認為,因台灣非主權國家的特殊地位,致其無法直接參與國際條約的締結,除少數國際條約台灣得以適當身份加入外,大多數國際條約台灣通常不是締約國。因此,國際條約在台灣地區之適用總體而言是個複雜而敏感之問題。這一問題之所以重要,乃因該問題更進一步的影響到台灣地區司法機關在涉大陸民事案件審理中之法源,不可不審慎對待。
從台灣地區司法實務來看,對於經簽署及批准並經台灣地區立法機構相關程序之國際條約,在司法審判中,可被法院直接采納為判決之法源基礎,具有直接適用之效力。對於台灣地區非締約國之國際條約,情形則更加複雜多樣。或通過法律指引以及頒行專門的公約施行法的方式,“主動及自願”受拘束,間接獲得內國法之效力;或經過當事人約定適用;或作為“參考文獻”,對法律意旨進行延伸解釋,作為法理、政策、國際慣例等進行補充,並不構成直接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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