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雄輝建議,今後一個時期,兩岸應重點在以下三方面推進司法合作:
一是有關各方應繼續做深做細做好已簽協議所規定的各項司法協助工作,要在不斷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和辦理效率上下足功夫,可重點考慮如何盡可能減少中轉環節以建立“院對院”的兩岸法院快速互助機制。
二是作為當務之急,需要台灣方面根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確定的互惠原則,本於促進兩岸交流交往的現實需要和保護兩岸人民權益的根本所在,積極回應兩岸有識之士的呼籲與民眾訴求,全面認可和執行大陸生效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同時明確認可大陸法院判決的既判力。
三是為兩岸司法合作長久與效果計,同時考慮到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本身的規定較為原則,兩岸應適時商簽司法互助補充協議或單項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