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簽定兩岸各單位、各部門、各領域的交流合作協議,建立交流雙方的長期合作機制。各個領域的交流協議簽定可以從民間做起,為官方的正式協議簽署提供基礎。
三,逐步實施“國民待遇”,促進對方人員能夠進入對方的體制中,以促進兩岸人員的制度性融合。在經濟領域之外,文化、社會和政治領域也可以逐步實施“國民待遇”,使兩岸同胞能夠逐步進入對方的體制內,人員的融合,才是各個領域的真正融合。
四,建立兩岸交流的支持機制,整合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兩岸的交流合作。除了經濟交流之外,文化、社會和政治交流都需要大最的資源來支持。為此應該建立機制,整合兩岸社會的資源,一起努力來共同推動各個領域的大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