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春生建議,台灣當局可考慮以下三種途徑讓服貿生效,其一可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之規定,因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也無須另以法律定時,協議在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其二,遵循前例,強勢表決。ECFA是於2010年 6月29日簽署,8月17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因此,《服貿協議》當然也可以遵循前例,在“立法院”逐條審議並經全案表決後生效
其三,加速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依在野黨之作風,不可能讓《監督條例》輕易過關,因此,執政黨不如訴諸輿論的支持,在正面的社會氛圍下,以優勢的席位,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