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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位在該校人言大樓內。(中評社 林谷隆攝) |
楊志誠表示,受害者在哪裡就應該讓哪裡審判,如果甲國人民受到傷害卻讓沒有受害者的乙國來審,缺乏具體證據,罪嫌當然會被判無罪,有受害者才有犯罪事實的成立,這也是司法的基本精神。如果受害者是日本,就應該由日本來進行司法審判。所以,既然受害者不在肯亞,肯亞檢察單位及司法單位當然無法對這起詐騙案進行調查及審判。
楊志誠認為,一樣的道理,今天肯亞詐欺案的受害者是大陸民眾,中國當然具有司法管轄權,因為只有受害者才能控訴,並讓加害者接受調查。理性的事務應以理性來處哩,政治難免失之情緒,進而對事實產生扭曲。
楊志誠說,我們不需刻意用兩岸爭議的角度來看此事,應該用一般國際規範的方式來處理。被害人不在台灣,如果不讓中國大陸審議,台灣的司法單位如何處理,只能讓罪犯逍遙法外而已;鼓勵犯罪,這合乎人權嗎?
至於台灣有部分輿論將肯亞案著重在人權議題。楊志誠認為,台灣關注此案有沒有人權也不是靠嘴巴講講,要來評論大陸審理本案有沒有人權,不需要預設立場,主要是看審判的過程是否透明、公開。如果審訊過程所掌握的證據都能讓外界看得很清楚,最後如果證明嫌疑人有罪,當然就應該要讓罪犯伏法。
楊志誠提到,中國大陸處理該案件的缺陷就是,如果案件調查清楚、證據齊全,已經證明罪嫌有犯罪事實,就應該要先判刑,再送回台灣。如果沒判刑就送回台灣,因為台灣根本沒有被害人,當然很可能就會被判無罪,徒然讓其逍遙法外。以台灣駐美國堪薩斯代表處的劉珊珊處長為例,就算她是外交人員,在被遣送回台灣之前,就必須先協商認罪,不可能未認罪就遣送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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