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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陸籍家屬離開台灣之前,沒有接受筆錄,桃園地檢署偵辦火燒遊覽車不起訴書,原告只列台籍導遊妻子一個人。(中評社 黃文杰攝) |
中評社桃園9月11日電(記者 黃文杰)桃園地檢署偵辦7月19日遼寧團火燒遊覽車,造成包括台籍司機導遊與陸客26人全數喪命,偵結報告指向司機蘇明成一個人酒後駕車,潑灑汽油,放火自殺,燒死車內其他乘客,等於“一個人犯案、責任一個人扛”。車禍意外變成殺人事件,還因為殺人者已經死亡,全案不起訴結案,大陸家屬心裡謎團未解。
昨日在記者會現場,有大陸媒體詢問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如果大陸家屬對於這份偵查結果非常不滿意,認為不能接受把責任推給司機一個人,要求重起調查,有沒有可能?
王以文舉台灣司法原則,如果告訴人對於檢方“不起訴處分”認為不服,要提出再議,要在接到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高等法院認為,敘述不服理由充分,可以交回地檢署繼續偵辦。
這份“不起訴處份書”,因為當初陸籍家屬沒有完成筆錄製作,上面列為“告訴人”只有台籍導遊妻子,被告是蘇明成,24位陸籍家屬代表沒有全數列上。
他提醒,當時陸籍家屬沒有完成筆錄製作,這份“不起訴書上”24位陸籍家屬並未列“原告人”,無法依照台灣司法原則,向高等法院提出“聲請再議”,頂多只能夠過台籍導遊家屬提出。
陸媒質問,當時檢方為何沒有向陸籍家屬告知應有權益,王以文解釋,當天地檢署已經全數騰空,派出大批人手,要幫忙陸籍家屬製作筆錄,無奈是陸籍家屬得不到答案,不願接受筆錄。
當初陸籍家屬來台處理善後,準備離開台灣,桃園地檢署安排陸籍家屬來地檢署製作筆錄,當時陸籍家屬因“要不到真相”,全數離開。
下午檢方公布的偵查報告,提到台籍司機蘇明成酒後駕車、潑灑汽油、放火自殺,並燒死車內其他乘客。惟蘇明成已死亡,所涉刑法酒後駕車、放火、殺人等罪嫌,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王以文強調,台灣在刑事偵查部分,絕對善盡調查責任,絕對沒有任何掩蓋,從所有事證顯示,確實是司機蘇明成一個人酒後駕車,潑灑汽油,放火自殺,燒死車內其他乘客。
他解釋,刑事調查已經告一段落,至於調查結果,結論雖然是不起訴,但基本上不會影響原先陸籍家屬理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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