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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3月28日電/“行政院”院會28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三修正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議題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之高門檻程序,並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政院”表示,本次修法,針對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明定必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在開啟協商前及締約後,都須經過“修憲”高門檻的要求“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交付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始為通過。以“修憲”門檻的“國會”雙審議,再加上公投程序,來落實談判公開透明、“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
陸委會強調,面對嚴峻的兩岸局勢,陸委會依據蔡英文揭示的“四個必須”及“三道防護網”原則,推動修正兩岸條例,研擬有關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監督程序的修法草案,內容包括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完成事前、事中及事後民主監督程序,經“國會”雙審議、舉行聽證、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獲民主充分授權始得簽署協議及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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