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強力維護漁民權益。政府基於維護漁民於公海捕魚自由,不予承認日本在“沖之鳥礁”的違法擴權主張,未來政府將在該處公海海域強力護漁,以維護漁民應有權益。
馬英九並即要求“行政院”採取以下3項措施:
1.“沖之鳥”是礁不是島。各級政府機關用語,未來均稱為“沖之鳥礁”,而非“沖之鳥島”。
2.強力交涉。“外交部”與駐日代表處立即向日方表明嚴正立場並強力交涉。
3.全力護漁。“海巡署”與“農委會”漁業署就當地公海捕魚,提出具體護漁方案並立即切實執行。
馬英九並請“外交部”立即著手研議,就本案尋求其他國際途徑解決的可行性,以確實維護“中華民國”應有海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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