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7日電/編者按:以“情報圈”刺探官員喜好,以外幣、銀行卡“行禮”,花樣出擊的中國行賄人,在反腐熱潮中不斷被曝光,但無論是徐明還是諸多國企領導,均未見其受罰情況……被查辦總人數遞增同時,觀察人士卻指出,個案中大量行賄人并未被嚴厲追責。這與查辦案操作難度有關,與不得不進行的“截斷”有關,也與過往“重受賄輕行賄”的觀念有關,更深層則指向文化和權利氛圍。
一綫調查
“刑九”前行賄人多被“輕處”縣處級成主攻對象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讓長期匿於受賄者“光環”之下行賄者的命運,走向前台。多位律師反映,在此前他們接觸的案件中不少行賄者,并未被判刑。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與受賄人被判刑入獄相比,行賄人全身而退的現象,并不罕見。“重受賄輕行賄”的背後是賄賂案取證困難、相配套制度的缺失。
除了較少被追責外,近年來,行賄人“圍獵官員”的手段卻愈加多樣化,這也增加了偵辦難度。這些創新著行賄手段的行賄人,往往又是偵辦中需要依靠的證人。“許多案件中,辦案機關期待行賄人成為證人,這就導致對其行賄行為的追究,可能會被減輕。”有辦案機關人員曾撰文稱。
觀察人士認為,縣處級幹部或許是中國行賄人的最大“目標群體”,這與這一層級官員權力行使及被監督狀態有關。因此,打擊行賄,更應從深層制度設計上“預防”。
大多“安然無恙”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受賄人已入獄服刑,但行賄人被追究刑責的卻寥寥無幾,這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罕見。如2014年審結的劉鐵男一案中,人們至今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涉案行賄人被追究刑責的信息。同樣,在薄熙來案中以證人出現的行賄人徐明,人們無法獲知其行賄行為是否被追責。
“我經辦的案子,如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劉志遠受賄案,所涉29名行賄人無一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商人五六個,其餘皆為下屬,絕大多數為中層處級幹部。”北京市紫光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倪澤仁說。
據了解,目前劉志遠案所涉行賄官員均在正常工作,有的甚至得到換崗提拔。
“雲南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受賄案,主要是其在山西任職期間,判決認定他曾為6家單位解決鐵路運輸計劃問題,收受財物。聞清良被判死緩,但6家單位的老板無一追究刑責。”倪澤仁表示。
鐵道部窩案爆發後,聞清良因受賄2000餘萬元被判死緩,鐵道部運輸局原副局長蘇順虎因受賄2400萬元被判無期。在這兩起案件中,有一個共同的行賄人分別向蘇順虎和聞清良行賄85萬元和200元萬元。
據判決書,2003年至2008年間,蘇順虎利用擔任鐵道部營運部貨運營銷計劃處處長、營運部副主任、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期間的職務便利,接受某焦化公司總經理張×1的請托,為該公司提供幫助解決煤炭運輸等問題。張×1先後三次給予蘇順虎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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