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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有充分的共識。 |
中評社╱題:“兩岸‘憲法共識’之五: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共識” 作者:杜力夫(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游志強(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憲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尊重和保障每個公民的人格尊嚴和自由、平等、財產等基本人權,是政府的基本義務和合法性基礎。兩岸現行“憲法”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有著相當一致的規定,這是兩岸業已存在的重要“憲法共識”之一,這一共識也是將來商簽兩岸和平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
“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是政府的基本義務
追溯歷史,近代人權觀念源起於17、18世紀的自然權利論。英國哲學家洛克對自然狀態的理解及其自然法理論催生了近代人權觀念和人權學說。他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系得自統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中也明確聲稱:“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近代人權學說認為,基本人權與生俱來,不可被剝奪與侵犯,政府受人民委託而建立,承擔著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義務。為了避免政府濫權而侵害人權,國家建立之後,要在憲法中規定政府應當承擔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義務以規範政府權力。保障基本人權的觀念已然成為近現代民主立憲國家的主流價值。
20世紀中葉,在汲取兩次世界大戰慘烈教訓基礎上產生的《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各項國際法文件,都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做了明確規定,要求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國際法義務。這些國際法文件強調基本人權的價值,對締約國在立憲或修憲時都具有指導性的作用。基本人權的內容也隨著時代的演進不斷發展豐富。有學者指出:“從歷史的維度理解人權,就會發現人權本身是一個動態的範疇,隨著時間推進,其內容體系會不斷地更新與豐富。但這並不意味著新的一代人權會取代前一代人權。在任何時代,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都是不可或缺的。”“至20世紀中葉後,人權成為全球化、民主化風潮下的顯著價值,遂又有和平權、發展權、環境權的提出。”由個體的“生命權”衍生出集體的“和平權”,也是近現代人權觀念的一項重要發展。
中國共產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就以爭取中國人民的基本人權為己任。“早在1922年,中國共產黨在對時局的主張中,就明確提出取消列強在華特權,消滅軍閥統治,實行無限制普選制度,保障人民結社、集會、言論、出版自由權,廢止肉刑,承認婦女平等權利等人權要求,號召全國人民‘為自由而戰,為獨立而戰’。黨的二大提出‘推翻國際帝國主義的壓迫,達到中華民族完全獨立’,並把打倒軍閥、統一中國作為真正民主共和國的政治綱領;指出保障人民享有無限制的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權利是黨的奮鬥目標,也是中國人民從內外壓迫下解放出來的‘必要條件’。1927年,中國共產黨高舉‘爭自由、爭人權’的旗幟,領導了‘二七’工人大罷工。1935年,中國共產黨發表了著名的‘八一宣言’,號召全國人民行動起來,‘為人權自由而戰’。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共產黨又提出‘保障人權、解放民主、完成統一’的主張。”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一直為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做著不懈努力並取得了顯著成就。1991年,中國政府發佈《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把生存權作為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首要人權。2004年發佈的《2003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中國政府將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基本人權放在首位。這是中國政府宣示將基本人權放在首位的宣言書,也明確了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是國家的基本義務。尊重和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人權也為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長久發展提供了合法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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