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老撾政府規定,任何外國媒體組織如果要建一個辦公室或刊登一篇簡單的報道,需將內容交給老撾外交部審查。
這些“規定”是由老撾前總理通邢•塔馬馮(Thongsing Thammavong)提出的。
有一項規定十分突出,它是這樣的:“通過新聞報道,外國媒體需對促進雙邊和多邊合作關係秉持著一種積極的態度。”
此外,如果沒有在老撾設立辦公室的外國媒體,如果希望刊發相關文件,需要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老撾外交部申請許可。
上面的這些規定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只有新華社和越南通訊社在老撾有辦事處。
今年1月,政府已經把這六頁的相關規定發表在了網站上。
其中一項規定表明:“陪同外國代表團訪問老撾的記者們須至少提前三天向外交部提交他們的名字和相關工作計劃。”
“外國記者在老撾工作期間,必須攜帶外交部頒發的記者證。”
“媒體組織如果嚴重違反老撾的法律法規將會面臨被關閉的危險。”
“在老撾的外國使館和國際組織,如要出版任何形式的文件,必須將出版物的內容,提交給外交部審查。同時,他們還需遵守媒體法律和其他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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