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6日電/隨著互聯網普及,網絡盜版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層出不窮。為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合法權益,鼓勵社會創新,德國和法國均出台嚴格法律,並通過相關專業機構或組織遏制侵權行為。
德國的版權保護受到《基本法》《版權和鄰接權法》《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等國內國際多重法律保障。一旦違法,後果嚴重,甚至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德國知名歌手、作家康斯坦丁·韋克在給自己的文章配圖時,就因上傳了一張在網上順手下載的炸豬排照片,被照片拍攝者以侵權為由告上法庭。韋克最終不得不支付賠償金、律師費、訴訟費等總計947.5歐元(約合7135元人民幣)。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最初頒布於1992年。該法典明確規定,開發可供公眾獲取未經授權或受保護作品的計算機軟件行為屬違法行為,開發此類軟件的個人將被處以30萬歐元罰款和3年監禁,傳播或協助傳播此類軟件的個人將被處以3萬歐元罰款和6個月監禁。若是團夥所為,則相應處罰將升至50萬歐元罰款和5年監禁。
為打擊網絡盜版等行為,法國政府2009年通過了《創作與互聯網法》,並成立“網絡著作傳播與權利保護高級機構”。該機構致力於促進包括電影、音樂、書籍、圖片等一切形式的著作在互聯網上的合法使用。
版權所有者一旦發現互聯網用戶在使用網絡著作時出現侵權行為,可向該機構舉報。經核實後,該機構會採取“漸進反應機制”進行維權。它們首先會通過IP地址確定目標互聯網用戶,向其發送電子郵件警告。若該網絡用戶在兩次接到警告郵件後仍不改正,該機構則會發出正式信件,告知對方其行為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訴訟。
除網絡著作傳播與權利保護高級機構外,法國還有大量維護創作者權益的民間協會和基金會,版權所有者可在這些版權管理機構或協會註冊並提供作品信息,這些機構會在網絡、電視、廣播等渠道收集相關作品使用情況,幫助索取應得的版稅。
德國的情況也非常類似。不少在德國生活的人都有過類似經歷:因在網上下載音樂、電影或軟件而收到“警告信”,要求賠償的金額動輒上千歐元。“警告信”一般由權利人或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發出。收到信後,侵權人通常需盡快做出反應,找律師與維權方就賠償金額等事宜達成一致,否則只能對簿公堂,交由法官裁決。
德法兩國的嚴格立法與執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知識產權侵權發生,但由於網絡傳播的特殊性和層出不窮的新型網絡盜版技術,網絡侵權仍時有發生,保護知識產權任重道遠。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各國紛紛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推廣活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弗朗西斯·高銳說,知識產權是成功創新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為冒險將新產品與服務引入市場的人提供回報,“在今年的世界知識產權日活動中,我們將為創新及其為我們生活帶來的改善喝彩。我們也將為所有勇於冒險的人喝彩,是他們敢於通過創新帶來積極變化”。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