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是嚴密的制度。這部法律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是圍繞著“嚴”字進行的。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核材料,以及相關放射性廢物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對核設施的選址建設,國家要統籌規劃,科學論證,要合理布局。因為現在很多地方對發展核電積極性非常高,有的地方能建,有的地方不能建,要科學論證,合理布局。對核設施的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要分階段地實行許可,對它的選址、建造、運行每一個環節都有許可,一步一個許可,一步一個門檻。這在目前行政審批改革的大背景下保留這麼多許可,應該說是非常少見的。對核材料也明確了,持有核材料要經過許可,持有核材料要有衡算制度和實物保護制度,不能讓核材料被盜、破壞、丟失,也不能非法使用,實行非常嚴格的監管。
再一個環節,是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問題。這也是核能發展過程中的瓶頸問題。地方建核電站都有積極性,但是核電站運行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也非常關鍵,處理不好對環境和人身也有很大的損害,對建設廢物處置設施都不是太積極,處置設施還跟不上。所以,這次立法明確放射性廢物的處置場所的建設要與核能發展相適應,不能滯後。同時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以及最後的處置都做了規定,提出了要求。
同時還對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的運輸也提出了要求,在運輸中發生事故也是核事故,也有安全問題,也提出了要求。另外,也對核事故的應急問題做了規定,要想到萬一發生核事故也要有準備,所以核事故要有應急準備,對應急準備、響應等制度都做了規定。總而言之,保障各個環節都有規則,都要依規。
再一個嚴是嚴格的監管。制度再好,落實不好也是白搭,只有嚴格的監管才能真正保障核安全。核安全和核工業的鏈條很長,涉及部門很多,既有核工業部門,也有核監督管理部門,都在核安全管理過程中有監管責任。法律要明確他們幾家單位的責任,同時也明確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形成監管的合力。
另一個嚴格監管就是明確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部門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監管水平,監管要跟上,要解決監管能力的瓶頸問題,因為我國核電發展非常迅速,如果監管跟不上,也可能有發生核事故的風險。另外,也賦予了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相當多的監督手段,特別要強調的是,把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單獨作為一章作了規定,以消除大家對核能發展的恐懼、疑慮。要公眾參與,就重大核安全事項要徵求公眾意見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以適當的形式反饋,要加強和方便公眾監督,加強社會監督。光有主管部門的監督還不行,社會還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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