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半島戰爭狀態會結束嗎?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王偉男說,“戰爭狀態”是流行於二戰前的一個國際法概念,其發生的標誌是國家之間的宣戰或最後通牒,其結束的標誌往往是交戰國之間簽訂和平條約或類似文件。二戰後發生的戰爭大多為不宣而戰,其結束也往往“無約而終”,如多次中東戰爭、英阿馬島戰爭、中印邊界戰爭、中越邊界戰爭。
王偉男說,有些戰爭雖然沒有宣戰,但在停火時有類似於停戰協定的文件,如美國參與的越南戰爭。也就是說,二戰後國家間戰爭的開始與結束都出現了多樣化的形態,不再拘泥於二戰前的國際法或國際慣例,“戰爭狀態”這個國際法概念也很少再被使用。
王偉男認為,在這個背景下討論朝鮮半島的所謂“戰爭狀態”是有意義的。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的實際爆發並沒有經過宣戰環節,當年7月7日以美國為首的“聯合國軍”參戰是依據聯合國的決議。如果把這個決議理解為對朝鮮的“最後通牒”,則勉強可以認為朝鮮半島因此進入法律上的“戰爭狀態”。1953年7月26日的朝鮮停戰協定,結束了朝鮮半島事實上的戰爭狀態,但沒有結束法律上的戰爭狀態(如果我們相信確實存在這種法律上的戰爭狀態的話)。
王偉男提到,當時簽字者的身份分別為“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聯合國軍總司令”。如今,“中國人民志願軍”和“聯合國軍”都已不存在,只剩下“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如果說朝鮮半島仍處於法律上的“戰爭狀態”,那麼由於當年簽訂停戰協定的三方中已有兩方不複存在,只剩下朝鮮一方是無法簽署結束這種“戰爭狀態”的和平條約的。
在這種情況下,王偉男認為,法律上的戰爭狀態應被視為自然消失。或許朝鮮一方也可以單方面宣布這種狀態的結束,但以目前朝鮮在美朝博弈中的弱勢地位,它單方面宣布結束戰爭狀態很難被美韓兩國所接受。而美國因其強勢地位,它或許覺得不需要聯合國的重新授權就可以直接與朝鮮簽訂結束戰爭狀態的和平條約。而韓國並非當年停戰協定的簽字方,所以韓國在法律上其實並沒有資格與朝鮮簽訂和平條約。
但從事實來看,王偉男表示,中美朝韓四國無疑都是當年朝鮮戰爭的主要參與者。如果要結束所謂的“戰爭狀態”,這四個國家都有權利參加相關磋商、簽訂相關文件。
“如果美朝韓三國不與中國磋商就宣布結束戰爭狀態、達成和平條約,則其法律意義將大打折扣。”王偉男說,但是其中政治意義卻意味深長,因為它表明包括朝鮮在內的其他三方都有意降低中國在朝鮮半島事務上的影響力。
王偉男對中評社表示,目前來看,美朝韓三國正在朝這個方向運作,中方要爭取加入,要向其他三方表明立場,並做好無法加入的預案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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