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瑞侖指出,相對於大陸已開放台灣人民參加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政策,台灣方面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開放大陸律師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也尚未開放大陸律所在台灣設點或設置分所。
“固然在法律制度上,大陸律師或大陸律所目前仍無法在台灣正式提供法律服務,但正如同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台灣律師及台灣律師事務所前往大陸開疆辟土一般,大陸律師及大陸律所似乎已透過間接的管道在台灣為來台陸資企業甚至是台灣企業與人民提供法律服務。”
鄭瑞侖認為,兩岸應盡量開放兩岸律師合作機制,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提供更多發揮的空間和管道,為兩岸人民提供更加充分、精准和及時的法律服務。“實施改革開放已有相當時間,兩岸彼此開放經貿交流、大小三通也已奠定良好基礎,甚至在可預見的未來,持續開放顯然是發展趨勢,所以法律服務理應更具彈性。”
鄭瑞侖認為,兩岸律師交流應以互信互重為基礎。“律師是具有專業性質且肩負社會使命的服務業,海峽兩岸律師的養成,基本上也都是經過嚴格且嚴謹的程序所造就,對於同屬專業法律服務提供商的兩岸律師而言,互相尊重彼此的專業,互相信任彼此的立場以及在司法制度上所扮演的角色,相信是兩岸律師未來持續深化交流所應有的認知與修為。”
鄭瑞侖表示,兩岸律師應共同把餅做大,共創雙贏。“在兩岸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的議題上,有相當比例的同道對於開放法律服務市場彼岸同道存有疑慮,甚至採取反對的立場,主要原因在於擔心市場開放後,彼岸的律師同道將瓜分本已競爭且幾近飽和的法律服務市場,台灣律師同道對於上述情形的顧慮,尤其比大陸同道來得更加明顯。”
對於這種顧慮,鄭瑞侖表示,只要是對等開放,理論上兩岸律師彼此機會均等,換言之,開放此岸市場給彼岸同道的同時,彼岸市場也正為此岸同道而開啟,因此,似乎不存在根本拒絕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律師的任務,在為當事人提供最佳的服務,創造最佳的利益,對於兩岸交流日漸頻繁、深化所衍生的跨境商務、財產或身分法律爭議,由兩岸律師攜手合作為當事人提供最高質量、最有效率的法律服務,相信對當事人而言絕對必須。”
鄭瑞侖於1999年獲台灣律師高等考試及格 ,2009年獲大陸司法考試合格,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候選人,現為台灣瑞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上海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仲裁協會仲裁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