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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媽擺氣槍射擊攤被判刑:已提起上訴
http://www.CRNTT.com   2018-01-05 17:56:46


  中評社北京1月5日電/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在天津擺氣球射擊攤的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趙春華的代理律師徐昕今天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趙春華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客觀地說,社會的批評過於苛刻。”今天,徐昕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一判決算不上錯案,但他並不認可“將玩具/仿真槍完全等同於真槍定罪量刑”的判決,認為“原判決違背常識常情常理”。徐昕認為,趙春華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據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今年51歲的趙春華為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於2016年8月至10月12日期間,在天津市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台附近擺設射擊攤進行營利活動。10月12日22時,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發現並將其抓獲,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其中6支被鑒定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法院認為,其行為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由於尚未全面閱卷,徐昕就“天津大媽氣槍射擊攤案”提出了3個觀點。

  首先,仿真槍到底是不是真槍?徐昕認為,涉案槍形物根本不是槍支,槍口比動能與真槍相差百倍,將玩具槍認定為槍支、以真槍對趙春華定罪量刑違背常識。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被認定為槍支是錯誤和荒謬的。以該標準,近距離打到身上只是個紅點,不會傷皮膚,根本無需治療,威力遠小於彈弓。”徐昕認為,這一標準與刑法和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相矛盾,法院採用該標準系適用法律錯誤。

  第二,趙春華根本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趙春華擺氣球射擊攤兩個多月未曾被處罰,且按月繳納攤位費,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缺乏認識及認識可能性。”徐昕強調,趙春華不知道玩具槍是槍支,也不知道擺氣球射擊攤涉嫌犯罪,僅將氣槍射擊遊戲當成娛樂活動,缺乏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持有槍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對行為對象是槍支具有明知,若無法證明明知,將產生阻卻故意的後果,即無法認定有持有槍支的故意,因此缺乏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第三,趙春華擺氣球射擊攤系謀生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害,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遠達不到需以刑法懲罰的程度,一審卻判其三年六月有期徒刑,違反常情。

  徐昕呼籲提高槍支認定標準,將其恢復至2001年的標準,即槍口比動能大於16焦耳/平方厘米;同時,呼籲最高法司法解釋將仿真槍的定罪量刑區別於真槍。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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