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預防和妥善解決有關爭端
18.積極化解“一帶一路”貿易和投資爭端,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對於“一帶一路”建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19.建議“一帶一路”參與方積極開展法律風險防範合作,有效預防爭端。
20.支持“一帶一路”參與方加強協商合作,積極運用現有國內、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或機構解決爭端。探索建立符合“一帶一路”實際需要的爭端解決機制或機構,包括研究建立以條約為基礎的國際機制或機構的可行性,預防和解決相關爭端。
21.支持“一帶一路”參與方深化司法執法領域合作,包括探討加強民商事判決相互承認和執行、促進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及調查取證的合作機制等。支持“一帶一路”參與方加強調解、仲裁等非訴糾紛解決領域的交流合作。
22.倡導公正、高效、便利地解決爭端,讚賞相關國家探索建立訴訟、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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