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日電/據人民日報報道,8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召開,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
改革潮湧,一年不過滄海一浪,卻足以繪就波瀾壯闊的改革宏圖——
優化級別管轄標准、完善提級管轄機制、改革再審申請制度,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的審級職能定位改革在中華大地延伸鋪展。
四級法院審級職能逐步優化,案件結構和分布日趨合理,司法職權和資源配置更加科學,矛盾糾紛化解質效有效提升,人民群衆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不斷增強。
公平正義,使命必達!
賡續逢山開路、遇水架橋的改革精神,砥礪滾石上山、爬坡過坎的改革意志,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立足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築牢的堅實根基,人民法院以更強定力、更高標准、更實舉措,勇闖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深水區”,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煥發出新的活力。
新時代催生新變革——明確職能定位,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審級設置與群衆所需所盼精准匹配
改革大潮,浩浩蕩蕩,有激流勇進也有險灘暗礁。
回望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立了人民法院實行“四級兩審制”。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這一符合國情實際、兼顧公正與效率的審級制度,也亟待隨著時代發展優化完善。
——四級法院案件數量結構分布不够合理,不利於矛盾糾紛實質化解在基層,較高層級法院的監督指導職能發揮不足。
——案件提級審理機制不够健全,一些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關乎重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難以進入較高層級法院審理,不利於法律適用標准統一。
——民事、行政再審申請標准和程序不够優化,未能充分發揮“阻斷”“過濾”無理纏訴、任意濫訴的效能,不利於維護生效裁判權威,也影響了再審程序依法糾錯功能的發揮。
作為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和依托,堅持和發展什麼樣的審級制度,關系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制度的完善,涉及億萬人民群衆的切身利益。
應時代之變,答人民之問。
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完善審級制度”寫進中央決定,到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作出系統性安排,再到《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將“明確四級法院職能定位”列為重大改革任務,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動司法改革不斷深化,彰顯非凡智慧和勇氣。
全面深化改革新戰場,人民法院繼承了怎樣的人民情懷,又將賦予其怎樣新的內涵?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起草的《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級別管轄制度,完善案件管轄權轉移和提級審理機制,改革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標准和程序,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等重大改革舉措,繪就了司法改革進一步深化的新藍圖。
化藍圖為現實,仍需只爭朝夕。
三個月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12個省(市)人民法院開展試點工作。
一個月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一場為期兩年的試點工作拉開了帷幕。
這是更謀長遠的改革大布局——
明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基層人民法院重在准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中級人民法院重在二審有效終審、精准定分止爭;高級人民法院重在再審依法糾錯、統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
這是更高起點的改革再深化——
首次將最高人民法院納入試點範圍,同步調整四級法院的審級職能、案件結構和運行機制,所涉審級之全前所未有;
全面覆蓋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審判領域,聯動激發級別管轄、提級管轄、再審管轄的制度效能,涵蓋訴訟領域之廣前所未有;
將完善審級制度與訴訟收費制度改革、人員機構編制優化、法律統一適用制度統籌推進,系統集成要求之高前所未有。
試點督導落實、情況收集反饋、數據統計匯總、文件審查備案、聯席工作會議、政策解讀宣傳…… 6項工作機制相繼建立,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流程同步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總攬全局、協同推進,上下貫通、有機銜接、運行順暢的組織實施機制有效建立。
新戰場實現新突破——重心下沉,精准提級,推動矛盾糾紛公正高效實質性化解
改革,從來都與個人命運息息相關。它承載著民族複興的偉大夢想,也實現著平凡人生的小小心願。
在千裡之外的四川省綿陽市,居民薑某某得知自己與居委會一萬多元的勞動爭議案在中級法院審理而感慨萬千。因案件涉及諸多勞動者利益,具有典型示範意義,該案經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級審理并作出裁判後,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被轉化為參考性案例,為全省法院提供規則指引。
在百裡之隔的天津市東麗區,某物資公司負責人沒想到自己高達4000餘萬元的買賣合同糾紛能在區法院妥善化解。雙方當事人不僅簽署了和解協議,還達成了進一步合作的共識。
讓絕大多數矛盾在中基層法院公正高效實質性化解,是審級制度改革始終瞄准的方向。
適合基層法院審理的案子要“沉下去”—— 完善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逐步實現第一審民事案件主要在基層法院審理;將難度不大、受地方幹預少、適宜就地化解的四類行政案件,交由基層法院審理,推動矛盾糾紛在基層實現公正高效實質性化解。
“特殊類型案件”要“提上來”——將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交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充分發揮較高層級法院在統一法律適用、打破“訴訟主客場”上的職能作用,達到“審理一案、指導一片”的效果。
這并非是案件數量的簡單調整,而是全面優化上下級法院審判監督指導關系,推動各類糾紛分層解決、有效過濾、精准提級,實現四級法院各司其職、各盡其能的重塑性變革。
司法改革,宏大叙事。站穩人民立場,直面痛點難點,回應社會關切,是改革者應有的擔當。
——是否會導致“人案矛盾”?
試點高院積極爭取省委組織部、省編辦支持,向中基層法院動態下放機動編制,對應開展轄區法官動態調整,促進人案適配。
——當事人訴訟權利如何保障?
試點法院普遍細化案件管轄清單,強化立案告知和法官釋明,依法公正審理當事人管轄權異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建立當事人申請提級管轄機制,充分發揮當事人參與和監督作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健全法律援助機制,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申請再審權利。
——會不會出現上下級法院“踢皮球”現象?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實施細則,細化“特殊類型案件”識別標准和報送流程,確保案件提級權責明確,避免相關法院敷衍推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加強對超大訴訟標的額案件提級管轄的審核指導,防止下級法院變相上交矛盾。
——“沉下去”的案子如何“接得住”?
上海高院將四類行政案件辦案指南嵌入審判業務平台,加強流程管理;天津各中院圍繞建設工程合同、破產強制清算等案件,出台類案辦理指引;寧波中院要求轄區基層法院對“下沉”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確保案件質量過硬。
——“提上來”的案子怎樣“審得好”?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建立全省提級管轄案件逐案跟蹤指導制度,做好提級管轄案件的審查審理和風險防範工作。
聚焦重難點、突出創新點、盯住風險點,一個個飽含智慧的經驗成果推動改革試點不斷落地生根。
9570,這是試點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下沉”民事案件的數量,僅占同期全部新收一審民事案件的0.15%,上訴率、改發率較試點前同比分別下降0.2個百分點和0.04個百分點,案件增幅不大,質效穩步提升。
11275,這是受理“下沉”四類行政案件數量,占一審行政案件的6.76%,二審改發率較試點初期前三個月下降0.26個百分點,審判質量穩中向好。
435,這是各高中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案件數量,其中23.7%的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33.96%的案件屬於在轄區內類型較新、疑難複雜的案件;34.91%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指導意義,提級管轄機制有效激活。
新制度釋放新效能——完善再審制度,統一裁判尺度,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
2022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大樓內一片繁忙。
這天上午,首席大法官周強主持召開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強調要扎實推進統一法律適用各項工作,確保嚴格公正司法。
統一法律適用,規範裁量權行使,是人民法院履行憲法法律職責、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所肩負的重大改革任務。
發展中的老問題,要以更大決心破解;前進中的新障礙,要以更大力度擊碎。
為凸顯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的憲法地位,改革試點工作優化了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標准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審查糾正法律適用錯誤,重點發揮統一全國法律適用、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工作職能,再審糾錯職能主要由高級人民法院承擔。
高院部分終審案件再審申請審查不再“上提一級”,司法公信力怎麼保障?人民法院亮出了自己的答案——
靈活采取“終審審理和再審申請審查相分離”方式,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審查案件實行各業務庭間“全面交叉審查”,兼顧條綫審判指導、廉政風險防控和個案監督管理,這是試點高院的普遍舉措。
由申訴審查庭或審判監督庭統一辦理涉及本院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審查案件,這是北京、上海高院的實踐。
修改法官績效考核辦法,明確本院生效裁判再審申請審查案件權重系數及考核方式,建立再審糾錯激勵機制。這是山東高院的做法。
試點以來,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不服本院終審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16094件,裁定再審率9.08%,裁定再審案件改判率28.18%,未出現“高駁回率”和“高維持率”現象,再審依法糾錯功能有效發揮。
大道如砥,行者無疆。
作為試點法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勇於自我革命,在革故鼎新、守正創新中實現了自身新跨越。
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民事、行政申請再審審查案件2275件,較試點前下降85.33%,有力扭轉了以往“資源錯配”“程序空轉”的現象,案件數量結構明顯優化。
這一年,出台涉及人身安全保護令、網絡消費、反不正當競爭、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懲罰性賠償、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司法解釋25個,發布指導性案例3批20件。
這一年,建立審判業務文件、參考性案例審查備案制度,審查地方法院審判業務文件162個、參考性案例219件。
這一年,召開跨領域專業法官會議7次,解決了算法發明專利無效的判斷標准、橫向壟斷協議行政處罰的計罰基數、授益性行政行為中授益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等一批法律適用問題。
強改革之識、聚改革之力、求改革之效,通往公平正義的希望之路更加光明。
“推動人民法院審級設置與群衆需求相適應,實現絕大多數事實、法律爭議在兩審之內實質性解決,努力讓司法更加親民、訴訟更加便民、改革更加惠民”。
試點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會發出了“將改革進行到底”的時代強音。
這是正在兌現的承諾,更是值得期待的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