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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現正對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和梁國雄四人的立法會宣誓有效性提出司法覆核。(中評社 范穎薇攝) |
中評社香港12月31日電(記者 莊恭誠 范穎薇)繼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遭政府司法覆核,被法院裁定宣誓無效及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之後,政府現正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對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和梁國雄四人的立法會宣誓有效性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將於明年初開庭審理。而民間人權陣線本周日發起的元旦遊行,其中一項訴求已定為要求政府撤回這一司法覆核。
曾擔任香港律師會會長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日前接受中評社專訪時指出,政府今次採取的法律行動難免帶來政治後果,但重要的是這些行動最終維護了法治精神這一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他認為,即使政治後果很嚴重,也不會超過部分人宣誓言行所帶來的影響,而政府採取法律行動的目的則在於修復、治療現況,有助撥亂反正。
從兩年前的佔領行動,到如今的宣誓風波,近年有意見擔憂法律成為解決政治問題的手段,令原本公平公正的法律體系滲入政治因素,有意見更批評政府把法治作為政治鬥爭的工具。何君堯表示,與其說法律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不如說法律成為了對香港社會撥亂反正的良藥。他說,一些人為了達到政治目的,本身所採取的做法就是破壞法治、違反法律,然後卻批評政府以法律手段應對是把法治變成政治工具,這種邏輯是本末倒置。
以下是專訪節錄——
中評社:四位議員的宣誓情況與梁游二人有所不同,一般認為並未涉及“港獨”,現時政府對他們司法覆核,從政治角度考慮是否有必要?
何君堯:有必要。因為首先立法會是一個很莊嚴的地方,宣誓這件事無論是否在立法會,本來亦是一件莊嚴的事情,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則更加莊嚴,不能夠鬧著嬉戲、不能以不莊重的形式進行,否則就不是宣誓,亦失去了宣誓的意義。
如果有些人自己在這件事上抱著不莊重、不尊敬的心態,本身就是自己的失誤在先。況且在今屆立法會的宣誓儀式之前,無論政府還是立法會秘書處,都再三提醒宣誓的程序應是如何、大家應跟足程序去做。而從法律上的案例,梁國雄於2004年立法會宣誓之前曾提出司法覆核,徵詢法庭可否更改誓詞或形式,當時夏正民法官確立了立法會宣誓的誓詞和形式,即一個字都不能多或少。在當時來講,就算梁國雄想做一場“馬騮戲”,亦算是謹慎,一定程度上依照程序去嘗試。由此,法律條文和案例方面都對宣誓有清晰的規範。
儘管如此,部分議員還批評政府當時的提醒是干預立法會的權力及獨立性,對政府的提醒嗤之以鼻;而在立法會秘書處安排議員預先演練宣誓的時候,部分議員亦抱著一種輕佻、浮躁的態度面對,到今天就可以見到後果了。因此那些議員不能怨天尤人,只能怪自己咎由自取,因為事前已有充分的預告和法律基礎。
梁頌恆和游蕙禎的言行是今次宣誓風波中最嚴重的情況,二人根本就是辱華。而現時政府第二輪跟進提出司法覆核的四人,其實跟梁游的情況亦屬同一道理。
例如梁國雄在宣誓時打開黃傘,若有政治上的申訴或表述,可以在之後的立法會會議中表達,提出自己的想法和理念,但是在特定的環節就要跟足特定的程序和規格去做,法律就是定規格的問題。
梁游二人連同現時的四人,再加上另外七人,其宣誓有效性都應被司法覆核。政治上可以考慮是否需要去到那麼盡,但是從法理上來看,應該一視同仁,因為存在同一個法律基礎。
若說在立法會內做什麼“馬騮戲”都好,是立法會的“家事”,不能夠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干預,這種講法就是完全錯謬。難道在立法會內做什麼都可以、即使有罪案發生執法機關都不可以管轄嗎?如果是的話,那就違背了非建制派自己的立論,即議員不應有特權、不應高人一等。即使立法會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享有一定的特權,但這些特權亦是源自法律,而不能超越法律,並非做什麼都可以。
中評社:從政治角度考慮,政府有無執法不必太過嚴苛的空間?
何君堯:政府不可以不嚴苛,否則會“上樑不正下樑歪”。作為立法會議員,市民大眾都有期望,議員不是小孩子。部分非建制派議員提出了一些誤導性的言論,例如何必對梁游這樣的小孩子採取這麼嚴格的執法。
這種說法是不可取的,難道恐怖組織可以利用小孩子實行恐怖活動嗎?在這種情況下又可否說“用不用這麼認真,只是小孩子而已”呢?所以不能從這一角度姑息在眾目睽睽之下、堂而皇之的違法行為。要確立香港的法治精神,由此推動香港民主的發展,就不能踐踏法律定下的制度框架。
中評社:若以現時的尺度,可能有更多人……譬如如你所說的七位亦都有可能被司法覆核。如果這樣做,政治後果會否太大?
何君堯:政治後果幾時都會有,但是不能夠為了避免一時的政治後果,就選擇姑息不符合法律的言行。重要的是,政府所採取的行動是否最終維護了香港的核心價值,尤其是法治精神。如果立法會作為香港的立法機關,其運作的程序都得不到尊重,那將來立法的效力又何存呢?如果在法治這一價值觀上讓步,那香港遲早會變成大家都不守法的地方,香港社會其中一大可貴之處就會蕩然無存。
即使政治後果會很嚴重,但是也不會比部分人在宣誓時的言行更嚴重。政府的法律行動即使會帶來嚴重的政治後果,其目的亦在於修復、治療現況,有助撥亂反正。
舉例而言,一位病人面臨很嚴重的疾病,隨時有生命危險,雖然做手術可能給病人帶來很大的創傷,但是不做手術病人就沒有生存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說為了避免創傷就不做手術。問題的焦點也不應只是手術所帶來後果的嚴重性,而要考慮為何會需要做手術,以及做手術是否能夠挽救生命,不要忘記做手術的根本目的是什麼。
從現時司法覆核四人可以見到,政府採取後續法律行動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已經發生,目前的懸念在於是否有更多,例如坊間所指的七人再被司法覆核。政府對此暫時未有動作,不代表未來一段時間不會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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