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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立法會垃圾桶縱火案一被告囚兩年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23 01:29:31


立法會縱火案中被炸毀的垃圾桶。(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3月23日電(記者 莊恭誠)香港立法會前年發生縱火爆炸案,涉案的2名被告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縱火罪罪名成立,分別判監2年及判入勞教中心。法官在判詞中強調,無論示威者的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能用違法方式表達不滿。

  案發於前年12月9日晚,當天立法會正二讀審議引起爭議的《版權條例》修訂草案,會議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晚上在立法會大樓外的示威區,一個垃圾桶起火並發生爆炸,所幸無人受傷。

  暫委法官王詩麗在判刑時指,案中被告、23歲的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曾參加“佔中”並在當時辭任輔警的楊逸朗是成年人,理應思想成熟,判刑須向他人起到阻嚇作用,因此判監兩年。對於另一在裁決前認罪的被告、21歲的中華廚藝學院學生葉卓賢,法官指其守法意識薄弱,而認罪顯示其有悔意,對事件亦和盤托出,願與警方合作,因此判入勞教中心,但法官強調這同樣是嚴厲、震撼的刑罰。 

  法官表示,今次案情嚴重,兩名被告並非僅以火柴、打火機點燃報紙,而是用噴火槍、氣罐、酒精助燃,反映二人存心製造破壞,而實際上沒有人能預測爆炸的威力,今次事件無人受傷只是僥倖。法官斥責被告的行為愚蠢、自私、魯莽和危險,浪費警方人力、物力,雖然他們不是經年累月地計劃縱火,但亦並非隨機、獨自犯案,各人在案中擔當不同角色。 

  法官指示威者無論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可用違法方式表達不滿,若這樣做,唯一的後果就是受到法律制裁,因為沒有人可凌駕法律。法官還表示,有需要通過判刑向公眾發出訊息,即沒有人可使用這種危險的手段表達情緒,判處阻嚇性的刑罰,是要回應公眾的擔憂及對事件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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