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宋小莊:中央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是理所當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6-17 16:50:16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曉莊。(中評社 蘭忠偉攝)
  中評社深圳6月17日電(記者 蘭忠偉)“香港回歸二十周年與落實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專題研討會17日在深圳大學舉行。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宋小莊在會議中表示,中央對地方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行使權力的方式取決於國家結構,所謂國家結構,就是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係是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宋小莊認為,單一制和聯邦制的分別在於:一是中央和地方的產生孰先孰後,中央在先是單一制,地方在先是聯邦制;二是中央和地方的權力來源,地方的權力來自中央的授權是單一制,中央的權力來自地方的授權是聯邦制;三是在單一國,對地方行使權力不當造成的社會禍患,中央承擔最終的責任,但聯邦國未必如此。因此,中央可以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主要是督導、監督權,是理所當然的。

  宋小莊指出,由於權力來源的不同,聯邦制的聯邦和單一制的中央對地方行使權力的內容和方式是不同的。在聯邦制國家,中央(聯邦)對地方的固有權力,是不能行使權力的。而單一制國家,地方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來自中央的授權或中央通過立法的授權,中央可以對授權給地方的權力進行督導和監督。

  宋小莊將中央對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可以行使的權力分為三類:一是中央對授予的自治範圍的權力有督導、監督權;二是授權者有收回被授予權力的權力;三是中央對未列舉的自治權力有權監督。

  “基於主權、法治和國家行為,對中央和香港特區行使權力的標準是不同的。”宋小莊指出,中央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只有不得違法的要求,但未必要有法律的依據。香港特區行使權力則不但有不得違法的要求,還要有法律依據的要求,香港特區沒有任意性權力。這是符合主權原則、法治精神和國家行為的原理的。

  然而,中央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為何只有不得違法的要求,而未必要有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為依據呢?宋小莊提出三點:

  第一,對香港基本法已經明示的權力,中央對香港特區行使權力當然可以找到依據。但對該法未明示的權力,在未經立法解釋之前,還不可能作為中央行使權力的依據。如事態緊急,只能先行使權力,後經有解釋權或有監督權的中央國家機構確認或不表示否認。由於行使該國家行為的中央國家機構是獲得授權行使國家主權的,即使後來有解釋權的中央國家機構未確認或有監督權的中央國家機構未表示否認,也是成立的。除非有解釋權的中央國家機構作出否認或有監督權的中央國家機構有否認的表示,才不能成立。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