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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案 蘇煥智批不讓律師在場非常不合理
http://www.CRNTT.com   2017-12-20 11:40:38


蘇煥智在臉書發文,指不讓律師在場是非常不合理的。(照片:蘇煥智臉書)
  中評社台北12月20日電/針對昨日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侯漢廷等人被指控違反“國安法”,昨早6時被搜索約談超過18小時,今凌晨獲請回。前台南縣長蘇煥智今早在臉書指出,還是要客觀看待檢調機關的辦理情形,有多少証據就辦到那裡!至於傳票上雖是証人身份,其實檢方已經朝向嫌疑犯的方向在辦理,隨時都可能成為共同被告的身份。不過本案搜索時不讓律師在場,程序上的確是非常不合理的。

  蘇煥智指出,政治信仰自由與“國安”被侵害的分界線在那裡?這是在王炳忠案件中檢調單位必需釐清者。

  蘇煥智臉書全文如下:
  
  【王炳忠案件評釋】

  “政治信仰自由”與“國安”被侵害”的分界線在那裡?這是在王炳忠案件中檢調單位必需釐清者。

  在周泓旭“共諜”案中,一審已經依《“國安法”》判決周為中國大陸發展情報組織未遂判刑1年2個月。“共諜”案這是一種“專業丶機密丶組織性”的侵害“國安”行為,相信這個案件的偵辦並未完全結束。

   對於台北地檢署能夠落實“國安”針辦,其實是應該給予肯定的。

  畢竟台灣一堆政商權力者競相巴結中共,而在過去馬“總統”八年“總統”任內,因為朝統一的方向發展,所以台灣的“國安”情治體系其實已經被滲透的非常嚴重,所以台北地檢署、“調查局”敢跳出來得罪中國,算是難能可貴,應該予以肯定。

  但針對王炳忠等此次案件,我們還是客觀看待檢調機關的辦理情形,有多少証據就辦到那裡!

  至於傳票上雖是証人身份,其實檢方已經朝向嫌疑犯的方向在辦理,隨時都可能成為共同被告的身份。關鍵在於會隨著証據的發展而可能隨時改變。

  不過本案搜索時不讓律師在場,程序上的確是非常不合理的。

  偵查中可要求律師在場,律師亦可陳述意見。搜索時,其實更需要律師在場,依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檢察官雖有拒絕裁量權,但其實拒絕律師在場是不合理的!而且檢調單位過度扣押的情形在許多案件中,幾乎都出現,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一項實有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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