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22日電/資深媒體人趙少康今天在台灣蘋果日報發表文章評論王炳忠案。文章說,檢調周二清晨在寒風中大張旗鼓的搜索“證人”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陳斯俊及王炳忠的父親王進步,钜細靡遺的翻箱倒櫃了4、5個小時,偵訊了18.5個小時,最後在深夜將4人請回,一件被以為是轟動兩岸的滔天巨案竟這樣草草結案,令人有虎頭蛇尾的感覺。
新黨不是執政黨,甚至連一席“立委”席次都沒有,這4個年輕黨工能認識什麼高官巨賈?能接觸到什麼公務機密?現在居然用《“國安法”》二條一大動干戈的辦他們,有用牛刀殺雞的感覺,可能是“國安”人員拿雞毛當令箭效法以前警總“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心態。在“立法院”強行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要平反白色恐怖受害人的當口,顯得格外諷刺。
說他們是周泓旭的線民或同夥,也十分可笑,周泓旭如果犯的是什麼嚴重危害“國安”的“共諜”罪,也不應該只判1年2個月的徒刑,而如果周泓旭只判1年2個月,其他相關人罪嫌應該更輕才對,尤其王炳忠、侯漢廷等4人還是新黨黨工,基於對政黨起碼的尊重,除非罪證確鑿到足以一刀斃命,否則不應如此草率的大張旗鼓辦案。
文章說,今天對新黨黨工直接抓人,戴上通匪的大帽子,和白色恐怖時代有何差異?“國安”、調查單位最惡劣的手段是對“抓到”的匪諜發給可觀的獎金,而且大小官員都會升官發財,調查手段當然也就無所不用其極了,如果真的回到過去白色恐怖時期的殘酷鎮壓作法,只怕大家都要倒大楣了,我們如果此時此刻放手讓他們予取予求,明天就可能抓我們這些人,不要忘了希特勒也是在德國的民主選舉制度下,逐步實現奪權的。
“思想無罪,言論自由”,不管你喜不喜歡王炳忠、侯漢廷,也不管他們主張統或獨,都必須加以容忍,不可以台灣抓一個周泓旭,大陸抓一個李明哲,台灣再抓個王炳忠,諜諜相報,更不可以因為新黨要在上海成立兩岸服務辦公室,就抓幾個人來殺雞儆猴,製造寒蟬效應。
本案也暴露了《刑事訴訟法》的缺失,王炳忠、侯漢廷等是證人身分,卻被以拘票伺候,搜索現場不准律師進去,明顯對當事人不公,而證人不能帶律師,更是兩造不對等,證人不慎觸犯偽證罪,要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麼重的罪責,卻不能請律師陪同提醒保護,而且檢察官隨時可以把證人變被告,再給你4個小時找律師,在這麼匆忙的時間里,如何找到適當的律師?被告因為可不自證己罪做偽證也不罰,又可以帶律師保護,證人因為不是被告,所以不能帶律師,也不能做偽證,這不是很奇怪的對比?藍綠“立委”每個人都有可能得到做“證人”的機會,應該合力修法,讓證人可以請律師在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