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4日電/“王炳忠案”發生已有三日,事件正在進一步發酵,島內和對岸的反應強烈。值得注意的是,這次除了是藍軍一致憤慨外,綠營中人也有連說不妥的,包括《自由時報》也對程序問題提出質疑,建議盡快修訂《刑事訴訟法》,就連主張“台獨”的“建國黨”,也直斥這是“綠色恐怖”。這就弄得風暴核心的北檢和“法務部”“調查局”,連連召開記者會,進行解釋駁辯。但不信者恆不信,檢調機關在蔡政府全力推動“轉型正義”及司法改革的高潮中,卻“頂風作案”,幹下了恰正是忤逆“轉型正義”和司法改革的蠢事,讓民眾如何相信北檢和“調查局”的說詞?
澳門新華澳報23日發表富權的文章說,實際上,撇開政治因素不提,單是屬於不涉意識形態的程序正義議題,北檢和“調查局”在辦案過程中,暴露了自己種種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所為。這除了是《刑事訴訟法》本身設計不良,讓檢調部門可以盡情利用法律灰色地帶來濫用檢調權力之外,更是凸顯了在實務上長期存在的檢察官有意規避保障被告權利的規定,而是先以證人身分進行傳喚,然後轉為被告,但卻剝奪了當事人在“證人”階段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同時也剝奪了律師在檢調實施搜索時在場的權利。當然,這也是限制了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正當程序保障的執業權利。
在這次事件中,檢調部門濫用檢調權力,已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實際上,既然檢方強調王炳忠等人只是證人,但為何檢調部門在傳喚王炳忠等人到“調查局”問詢,然後移交地檢署複訊,連同搜索及帶回“調查局”時使用了械具,等於是拘束人身自由,而且還長達十八個小時,程度已接近對被告的強制處分。但是,最後卻是“無保請回”,讓人們質疑檢調機關其實是小題大做,輕率處理涉及所謂“國安法”的案件,在沒有把握可以讓對方“一刀斃命”的情況下,就雷聲大雨點小地出動辦案,結果是連可以向法院聲押的材料也不足夠,只能讓人們嘲笑“虎頭蛇尾”,“迴力標”打中了自己。而且,也讓外界質疑,檢察官是否故意以證人身分傳喚,讓當事人無法保持緘默及選任辯護人到場,而為將當事人轉換身份為被告,這是極不道德的,等於是司法官進行狗偷雞盜的猥瑣情事。
實際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在證人經合法傳喚,但無正當理由卻不到場時,才可以拘提,而不容許檢警調像今次“王炳忠事件”那樣,同時手持通知書、傳票及拘票,在證人拒絕配合前二者的命令時,立即出示備用的拘票,從而架空了以“合法傳喚”作為拘提前提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