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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起訴馬英九 萬言書新聞稿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7-10 13:41:32


檢方製作精簡簡報向媒體說明。(中評社 張嘉文攝)
 
  參、所犯法條

  一、 犯罪事實貳、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共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背信部分:核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交易案所為,均係涉犯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非常規交易及同項第 3 款之特別背信罪嫌,另渠等就出售國民黨所有之舊中央黨部大樓部分,則係涉犯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前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嫌;又被告馬〇九雖於名義上非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然其行為時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唯一股東國民黨之黨主席,並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等交易案中居於實際決策之地位,而指揮董事、經理人即被告張〇琛、汪〇清執行業務,實質居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角色(參閱“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250 號判決),且其所為上開犯行,既與具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張〇琛、汪〇清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犯論。

  二、 犯罪事實叁、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等人涉嫌背信、業務侵占及洗錢等罪嫌部分:
  
  1.核被告蔡〇元有關犯罪事實參、二、(一)所為,係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嫌。

  2.核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有關犯罪事實參、二、(二)所為,係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嫌、103 年 6 月 18 日修法前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嫌;又被告洪○行就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部分另涉犯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法前之洗錢防制法第 11 條第 1 項洗錢罪嫌。

  3.核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有關犯罪事實參、三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4 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載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

  4.核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有關犯罪事實參、四所為,則係涉犯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公益侵占罪嫌。

  肆、量刑意見

  被告馬〇九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曾任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美國波士頓第一銀行法律顧問、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務部”第 11 任部長,本件犯罪行為時任百年政黨國民黨之黨主席及台北市市長;被告張〇琛為台灣大學經濟系學士、美國中密西根大學會計碩士,曾任台灣大學會計系兼任副教授、“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員、考選部會計師檢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副秘書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國民黨改造委員會財務處主任、“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副局長、局長、副主計長,本件犯罪行為時係國民黨副秘書長兼行管會主任委員及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長;被告汪〇清為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財政研究所碩士,曾擔任華信銀行營業部副理、華信銀行雙和分行經理、泛亞商業銀行副總經理、中投公司金融事業部經理、副總經理,本件犯罪行為時係國民黨行管會義務副主任委員及中投公司總經理。被告 3 人均學養俱豐,深諳法律、財務金融專業與行政程序。被告馬〇九有“法務部長”及 8 年台北市長的豐富行政經驗,尤其台北市長任內辦理台北銀行與富邦金控合併案,曾經歷各方質疑與調查,對於併購案件之相關規定與程序,知之甚詳,對可能存在爭議,有著全盤深刻的瞭解。其明知國民黨於早期特殊時空背景下,持有大量財產,且部分存有極高之爭議,被告馬〇九因緣際會處於歷史轉折點,掌握國民黨最高權力,支配上揭財產,理應充份利用其豐厚行政學能,發揮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將此鉅額財產依循國家法令途徑,以合法、適當方式,兼顧國家社會最佳利益妥適處理造福國人。詎不思此途,竟惑於權位,密室暗議,私相授受財產,交易過程被告馬〇九亦自陳 “太荒唐”,造成國民黨及國家社會重大損失,觀其所為,莫言善良管理人,即令愚人亦不至為之。論其動機或為搏取聲譽;或為避免具不當取得爭議之黨產遭收歸國有;或為交結盟友,其間被告等亦知所為涉有違法犯紀之實,仍心存僥倖,委請法律、財會等各種專業人員,或佈置層層機巧名目與程序,遮人耳目移轉財產;或臨訟演練避罪遁詞;或預置 6000萬元鉅款以備訴訟,被告 3 人雖機關用盡,力謀脫罪,然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本案歷 12 載,經檢察官查悉上情,事證明確,犯行足堪認定。核被告等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款、第 3 款之罪,請參酌 3 人於犯罪後猶飾詞狡辯,相互推諉,態度不佳,暨渠等犯罪之惡性、平日生活狀況、品行、犯罪對於國家、社會造成之影響等一切情狀,分別依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之犯罪情節從重量刑,以示警懲。另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等人涉嫌背信、業務侵占、公益侵占及洗錢等部分,則請量處適當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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