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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高志鵬召開記者會,十多位綠委到場支持。(中評社 張嘉文攝) |
高志鵬也點出此案不合情理之處:
1、如果是我藉民眾陳情的機會,要助理去向廠商期約報酬200萬元;何以助理拿了150萬元,卻只給我50萬元?
2、如果是我要助理去向廠商收取期約報酬200萬元,為何助理收了錢後,沒有立即將賄款交給我,而是等到選舉期間需要籌措選舉經費時,該助理才以“政治獻金”名義將其中50萬元交給辦公室會計人員?
3、若是為向廠商取得期約報酬,何以我對於該陳情案,只是依一般辦理方式,請官員到“立法委員”辦公室讓陳情民眾有機會面對面與官員討論,而不積極向官員施壓、遊說、關說,甚至表示“依法辦事,依法解決”?在此情形下,法院究竟是依據什麼確認定我是在明知違背法令的情況下去幫廠商陳情?
高志鵬說,所謂兔死狐悲,經此案例後,日後所有“立法委員”都得拒絕受理民眾陳情案件,方能免去因用人不當,所可能遭致他人陷構貪污罪責的風險。他尊重司法,但也相信權利是必須爭取的,他謹以法律人堅持“正義”的信念,選擇不放棄任何可能救濟的機會,縱使遲來,他也願意等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