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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通。(中評社 倪鴻祥攝) |
中評社台北3月28日電(記者 倪鴻祥)“行政院會”今天上午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有關兩岸協商政治協議的規定。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下午出席陸委會記者會進一步說明,兩岸政治性談判內容並非毫無界線,必須有“禁區”,“‘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毁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目的”。
“行政院會”今天上午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5條之三的內容,也就是有關兩岸協商政治協議的規定,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議題的相關協議,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以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該締結計劃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才能夠開啟協商之門。
陳明通親自出席記者會說,兩岸條例有3個地方提到政治協議協商,但是沒有高門檻監督機制,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9號解釋,涉及到人民權利義務的重大立法與協議,必須要送“立法院”備查,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陸委會認為不夠,才試圖修法建立高門檻機制,增訂該條例第5條之三條文。
陳明通指出,兩岸政治性談判內容並非毫無界線,必須有“禁區”,凡是涉及“主權國家”與“自由民主憲政體制”,不得作為政治談判標的。
陳明通以服貿協議為例,若只是一般商業協議,就不具備政治意涵,但如果協議明定,必須在“一個中國”前提下進行服務業貿易,就具備政治意涵,所以要看內容本身有無政治性。
陳明通指出,草案規定,兩岸之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以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該締結計劃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才能夠開啟協商之門。
“行政院”完成協商後,應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後15日內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以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