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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修法三讀通過。(中評社 黃筱筠攝) |
中評社台北7月31日電(記者 黃筱筠)因外役監淪為“權貴天堂”的質疑,“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多項進入外役監的消極要件,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強盜、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重大經濟犯罪遭判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此外,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或重大金融案件之罪,須繳回犯罪所得才可參與遴選。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在修法通過後發言則不滿說,修法並未禁止累犯,吸毒者遴選進入外役監,難道是要讓吸毒者可以每周二天回家吸毒嗎?國民黨“立委”李貴敏也批平,這次修法雖然有提高外役監遴選條件,但仍然不符合社會與國際期待。
“立法院”今經表決,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也是本次臨時會處理的最後一個重要議案。
本次修法起因去年8月明德外役監囚犯林信吾逃獄殺害2名員警,“法務部”為此於去年9月提出修正草案,但還未完成三讀,今年7月又爆出“夜店殺警案”囚犯易寶宏於外役監執行,致使輿論炸鍋,社會再度關注外役監遴選門檻的規定。包括:國民黨“立委”傅崐萁、“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都曾經成功申請外役監。
陳水扁之子、前高雄市議員陳致中,因海外洗錢被判刑1年定讞,今年5月入監服刑,這次未在期限內向獄方提出申請,因此8月將公布的外役監名單確定沒有陳致中。但依規定,陳致中仍可在10月提出改調外役監服刑的申請。
現行條文規定,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符合3個條件,分別是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三讀條文則修正“積極要件”,明定需受徒刑的執行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以及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此外,這次修法特別增加多個“消極要件”,大幅增列不得遴選的情形,三讀條文規定,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
三讀條文規範的消極要件,也納入多項重大金融犯罪,包括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不過,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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