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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銘謙(中)。(中評社 張嘉文攝) |
鄭銘謙表示,目前37名人犯在判決確定前,均依法院裁定合法羈押,羈押期間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於判決定讞後,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憲法”法庭雖認為37名人犯對於具體個案主張有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該聲請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但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37人仍依法收容,沒有釋放的問題。
鄭銘謙也提到,當“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時,將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這37名人犯都歷經法院多次審理,事證明確,就算因“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須重啟審理程序,也要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為避免釋放後人犯逃匿,“法務部”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各法院應啟動羈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