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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致政。(中評社 吳政峯攝) |
羅致政說,兩岸協議簽署後,在民主國家之中,仍須“國會”批准的過程。因為任何的協議都要變成“國內法”,才有約束力。不過,觀察目前兩岸簽訂的各種協議,未經過“立法院”的批准,僅是以“備查”型式來送交“立法院”。此外,兩岸監督條例也應該規範兩岸談判必須至少符合一定程度的透明化原則,並接受“立法院”的監督,向“立法院”報告談判過程進度與結果。
他表示,兩岸監督條例若在“立法院”新會期立法過關,未來兩岸之間簽訂的協議將更透明化,而且產生了預設性,可以避免兩岸協議遭指責是黑箱協議,也有利於兩岸之間正常化地簽訂各項協議,並由“立法院”加以監督。所以有了兩岸監督條例,對於兩岸關係的良性發展與正常發展,他認為是較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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