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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徐國勇。(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3月28日電(記者 吳政峯)“監察院”院會日前通過向大法官會議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釋憲”聲請。“行政院”2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地位,對此意見謹表尊重。但也強勢反駁指出,“監察院”所舉例證,皆難認該條例有違憲情事。
“行政院”更指,“監察院”調查報告指稱“政黨本質”概念難以理解而無法經由司法審查的說法,不僅在概念上實難令人理解,亦屬無稽。
“監察院”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一事,以下是“行政院”28日傍晚發布的新聞稿之全文:
有關“監察院”指稱“行政院”怠於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移請覆議及聲請“釋憲”,即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屬有違反法治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情事,“行政院”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地位,對此意見僅表尊重。惟法治國原則是憲政民主國家的基本“憲法”原則,“行政院”基於“憲法”權力分立以及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的要求下,所有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未受法律授權亦不得為特定行政作為。基此,在不符合法定要件下,“行政院”若貿然移請“立法院”覆議或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或未依法律規定設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恐逾越權力分立之“憲法”分際,亦有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格調。
根據調查報告內容,“監察院”略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個案性立法,相關條文違反法安定性原則、明確性原則並侵害人民訴訟權之理由堅稱該條例有“一見即明”之違憲狀態,據此指稱“行政院”有怠惰之情事,惟舉凡下列例證,皆難認該條例有違憲情事:
1.有關該條例第3條有關時效制度之設計,“立法院”於今年3月27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第80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亦針對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犯或重罪者及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經濟犯,取消追訴權時效,顯見追訴權時效之規定本屬立法形成自由。
2.又根據該條例第4條第1款之規定,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計有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等10個政黨,“監察院”逕自指稱該條例屬個案性立法,顯有誤會。
3.關於調查報告指稱該條例第4條第4款“‘違反政黨本質’及‘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在概念上實難令人理解”,進而無法由司法加以審查之陳述,建議“監察院”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停字第122號裁定之內容,“政黨之本質在於協助形成國民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故政黨之正當經費來源應僅限於合乎政黨本質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以避免破壞政黨公平競爭環境,有違民主政治及實質法治國原則,從而政黨依其他方式所取得之財產,皆與政黨本質不符”。顯見“監察院”調查報告指稱“政黨本質”概念難以理解而無法經由司法審查的說法,不僅在概念上實難令人理解,亦屬無稽。
4.最後,調查報告所稱該條例第9條禁止處分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亦請“監察院”參酌中國國民黨及疑似其附隨組織所提相關司法爭訟紀錄。
綜上,“行政院”於執行“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時,在無“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窒礙難行之處,亦無“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指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之情,亦無同法第7條第1款所稱就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事,若貿然移請“立法院”覆議或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恐將違反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