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依法宣誓的法律約束力及其法律責任
宣誓是宣誓人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誓言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而言,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項法律承諾。宣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為,宣誓人必須真正贊同、真誠信奉誓言要求,並決心遵守誓言,同時也公開表明如果違反誓言,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題中應有之義。據此,本解釋(草案)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