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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正審視人大釋法 或為宣誓安排修改法例
http://www.CRNTT.com   2016-12-08 00:14:42


港府現正審視有關人大常委會上月初釋法的跟進工作。(圖:人大網)
  中評社香港12月8日電(記者 莊恭誠)港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昨在立法會大會上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政府現正審視有關人大釋法的跟進工作,包括若要改變現行法律對立法會宣誓的要求和安排,是否必須修改法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初對《基本法》第104條,即有關公職人員宣誓事宜的規定進行釋法。其中提到,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不符合釋法內容和特區法律規定的宣誓,監誓人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而根據香港本地的《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規定,在立法會換屆選舉後首次會議上安排的宣誓,當立法會主席尚未選出,監誓人的職責由立法會秘書長行使。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在昨天的立法會大會上關注,立法會秘書長在現行法例下,是否已獲授予人大釋法所規定的的權力和職能,以及政府會否研究把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安排修改為:在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立法會主席後,由議員中年資排名最高而沒有當選主席的議員為主席監誓,然後再由主席為其他議員監誓。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指出,立法會議員互選主席是行使《基本法》授予的憲制權力,如果立法會議員未按照《基本法》第104條完成合法有效的宣誓,便不得就任相應的公職,亦不能行使相應的職權。他又引述《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2條的規定,指所有出席每屆任期首次會議的議員作宣誓後,須按《議事規則》第4條規定的程序進行立法會主席選舉。

  而譚志源同時透露,政府現階段正審視與今次人大釋法相關的跟進工作。他說,若要改變現行法律對立法會宣誓的要求和安排,應先作通盤周詳的考慮,包括是否必須修改法例、修改法例會否令落實相關安排的工作更清晰及更妥當。

  對於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追問,政府的“跟進工作”是否包括再針對其他議員提出司法覆核,挑戰他們的宣誓有效性和議員資格。譚志源表示,政府現時對此未有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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