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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凡:建議同步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
http://www.CRNTT.com   2017-03-11 16:13:42


大會現場(中評社 徐夢溪攝)
 
  具體建議如下:

  一、加快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以現有的跨行政區劃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法院中、基層法院為基礎,在不增加機構、不增加編制的情況下,置換審判隊伍。在每省設置與案件數量相適應的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集中審理行政案件、涉外商事和海事案件、跨省級行政區劃商事、知識產權和環境保護案件,解決存在已久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這類跨行政區劃法院為中級法院一審建制,可在鐵路法院和海事法院基礎上設置巡回法庭,方便群衆訴訟。對人民群衆反映強烈的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管轄規則,實行“第三方”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管轄,徹底解決案件的“主客場”問題。

  二、設立跨行政區劃上訴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的做法,按照東、南、西、北、中五個地理分區,在全國範圍內統籌設立跨行政區劃上訴法院,審理一審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上訴的二審案件,再審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由此形成完備的跨區劃人民法院體制,徹底解決法院“去地方化”問題。五個上訴法院屬於高級法院建制,可到所轄各省市巡回審判。

  三、構建三級跨行政區劃國家訴訟體系。一些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可由省內三級審判系統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精力管理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系統,對應當由省內法院終審或再審的案件原則上不再受理。以解決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過多、管理四級法院鞭長莫及的問題,有利於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好國家司法權。

  四、完善跨行政區劃法院的管理體制。與審理特殊案件和專業性較強案件的性質對應,跨行政區劃法院、上訴法院由中央統一管理,法官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經費由中央財政統一保障。同時,在跨區劃法院內全面探索司法體制改革舉措,實行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落實扁平化管理,精簡設立內設機構,保證審判質效。為確保跨行政區劃法院能够依法履職,跨行政區劃法院的機構規格應當與其職能相對應。

  此外,根據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對應設置原則,我們建議同步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

  (中評社報道組:林艶 徐夢溪 郭至君 束沐 後援組:范穎薇 海涵 李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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