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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位涉港問題專家共話中央對香港全面管制權。(中評社 蘭忠偉攝) |
饒戈平指出,依法治理港澳在實踐中表現為兩個層面。第一是中央層面;第二是港澳特區層面;中央主要是從限制層面,依法行使對港澳的全面管治。當然,同時要尊重兩個特區依法的高度自治。就兩個特區層面而言,需要從地方層面,依法行使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確保特別行政區制度有效運作。
“如果沒有兩個特區管制主體作用的正常發揮,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就有失於空中樓閣的風險。”饒戈平說。
他強調,港澳回歸以前已經形成了固有的法治社會,內地的思想觀念、管理模式和法律不能簡單的移植到港澳地區。從這個意義上講,港澳本地法律應該視為保障“一國兩制”實施法律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
“這不單是因為維持港澳社會日常秩序,首先主要的是依靠本地法,也因為這些法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並獲准維持他們原有的法律效果,所以他們基於中國憲法的基本法。還因為他們是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維護社會繁榮的法律。”饒戈平表示,香港作為曾經殖民國的管理地,英人治港突出表現在建立一套發達嚴謹的法律體系。香港過去的繁榮穩定,正是建立在法制基礎上,所以法治已經成為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
“這些恰恰都是應該可以為我借鑒、為我所用的,所以要充分尊重發揮本地法律在依法治港裡面的重要作用。”饒戈平指出,港澳法律本身也面臨要進一步適應“一國兩制”現存體制,並存在與時俱進、不斷更新發展的問題。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長、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法律部部王振民在致辭中談到,“全面管制權”是2014年白皮書中提出的一個概念,但香港社會特別是一些泛民很抗拒“全面管制權”之說法,但其實這個說法是來自於基本法、中英聯合聲明所反覆談到的“國家主權”。
王振民指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的序言中明確提到,1997年7月1日,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恢復行使主權實際上就恢復了對香港的全面管制權,恢復了對香港的全面的責任。這個責任不僅僅是外交國防,也包括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
王振民表示,中央對特別行政區享有監督權,行政長官到北京述職就是監督權的表現。此外,他亦強調要牢牢的掌握基本法的“詮釋權”,也就是解釋權、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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