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兵談到,從五次人大釋法的內容、效果和意義可以看出,人大釋法守護著香港憲制秩序,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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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消除基本法理解分歧,凝聚香港社會的共識。基本法是一個價值載體,主權完整、特區自治、民主法治等價值理念是基本法的核心原則,是香港社會繁榮穩定的保障。在一個價值多元的社會里,這種共識尤其需要。對基本法理解的分歧,可能演變成政治勢力的對立,擾亂政治和社會秩序,撕裂香港穩定賴以維繫的價值基礎。人大適時釋法,推動公權力機關之間、社會不同群體之間以及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之間達成共識,明確特區政治改革和社會發展方向,使得香港各界齊心協力致力於特區的建設。
第二,解決香港公權力運行的困局,保障社會穩定有序。香港特區高度自治,但是畢竟力量有限,受到國際因素、內地因素和特區因素的多重影響,出現一些棘手的問題,引起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運行的不暢甚至齟齬。為了解決特區的難題,幫助其走出困局,維護香港社會整體利益,促進長遠發展,實現民主法治,人大適時釋法,使公權力機構對香港問題有了明確的應對方案,能夠合法妥當地履行職責,在關係香港發展的重大問題上保持一致,既體現基本法的規範效力,又能有效地解決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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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確中央政府管理的事項,致力於中央和特區關係的塑造,推動“一國兩制”的發展。“一國兩制”是基本法的根本原則,尊重一國、主權完整是特區高度自治的前提,否定一國的“港獨”勢力無疑是否定了特區自治的憲法基礎。中央和特區管理事項的區分,是維護“一國兩制”的必然途徑。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項關係著國家整體利益,特區無權作出決定。廣泛的、高度的自治權不能危及國家的統一,在“港獨”勢力意圖顛覆香港憲政秩序,威脅香港社會發展的時候,人大及時釋法,重申基本法的最重要原則,重申香港特區的應然地位,致力於建構和諧的中央與特區關係。
第四,深刻影響香港特區的司法動向,促進香港法院樹立責任意識。以梁、游宣誓案為例,人大及時釋法,保證了香港高等法院依據人大釋法的內容和精神,正確理解基本法相關條款的含義。因而可以說,不但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沒有影響特區司法獨立,而且表明特區司法是值得信任並勇於承擔歷史使命,這種使命就是推動“一國兩制”的發展。後來梁、游二人欲上訴至終審法院,香港上訴庭拒絕了他們的上訴許可。香港特區法院歷史使命也在於,不斷促進香港特區社會各界在憲法意識上的提升和拓展,對於一些基本問題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做出明確的回應,特別是全面地理解和闡釋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在憲法和基本法的效力、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等重大問題上,做出富有創造性的闡釋。在解構主義日益成為流行的主調,建構主義日益面臨挑戰的時代,香港特區法院尤其應該重塑自己的憲制角色,以司法者的法律智慧來推動“一國兩制”實踐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豐富而生動地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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