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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中評社 蘭忠偉攝) |
中評社香港6月24日電(記者 蘭忠偉)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日前接受中評社採訪時指出,全面管治權的提出,是基於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政府行使主權,從主權的邏輯鏈條上延伸出來的。
“全面管治權的概念是治港20年總結出的一個重要規律,2014年白皮書出台時,首次提出‘全面管治權’的概念,當時這個提法在香港社會引起了軒然大波,許多人並不理解。”鄒平學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建立特區是全國人大依據憲法設立,基本法亦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制定。在基本法中,又依法授予了香港高度自治權,並且規定了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從這個角度來說,全面管治權是主權延伸出來的一種全面治權,因為主權是全面的,是不可能割裂的,基於主權的管治權自然就是全面的。
“全面兩個字不加入,僅說對香港的管治權,事實上也包含了全面的含義,只是加入全面二字後是提醒香港社會,若你不能正確認識管治權,那我就清楚地寫明。”鄒平學說。
鄒平學認為,雖然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但並不代表香港就沒有高度自治權。中央根據基本法依法授予香港自治權後,依據法治原則,中央一般情況下不直接行使權力,理論上只保有監督權。當然,解釋權中央授予特區後,中央依然有權解釋,但其餘的一些權力,比如勞工政策、經濟政策、土地、公務員、教育等,純粹是香港自治范圍內的事務,中央並不會干涉,也從未有過干涉。
“所以說全面管治權絕對不是要排斥或否定高度自治權,只是基於國家主權延伸出來的。從這個角度去看待中央權力和特區權力的關係,就會發現所謂的反對政改、831決定,“佔領中環”、反對23條立法,這些嚴重影響“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順利實施的社會事件,從根本上講都是否定和不接受中央管治權所造成的。”鄒平學說。
他談到,香港社會內部關於公務員加薪減薪這類爭論,中央從來不會參與或干涉,因為這是香港內部事務,中央是充分尊重特區政府的內部事務。但如果涉及到國家和憲制層面的問題,就牽涉到了是否承認中央管治,往往在這些問題上,香港社會就會出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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