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而言,基本法雖然解決了香港回歸與國家統一問題,但深層次的“融合”問題並未解決,“人心回歸”仍是懸案。為什麼會是這樣呢?基本法制定之初,內地正面臨改革開放艱難摸索期,香港代表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文明,是內地現代化與國際化的絕佳窗口與平台,因此香港對國家現代化的特定效用超越了一切憲制上的規範原則而成為基本法立法者的核心國家理性。貫串香港基本法的根本原理不是所謂的“對峙”或“分而治之”,更不是“井水不犯河水”,而是立法者在改革憲法思維下獨特的國家理性結構:國家對香港的非常規授權與香港對國家的持續有用性的理性結合。中央是依靠這一國家理性做出基本法政治決斷以及說服內地人民忍受香港之“憲制特權”的。這一點,香港同胞必須清晰明了地把握。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秩序絕非天賦,更不是香港作為談判主體爭取到的法定權利,也不是英國人的外交努力結果,而是中國立法者的主權決斷且作為立法者保留修正權。
香港如何對國家繼續作出貢獻?田飛龍對中評社坦言,這一問題的答案構成香港高度自治繼續存在的實質性理由。從近幾年的中央治港方略調整來看,一國兩制內部的實踐重心明顯發生了從偏重“兩制”向突出“一國”的轉變,無論是八三一決定與人大釋法的憲制設限,還是一帶一路與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整合。中央的判斷在於:隨著國家的全面發展與國際化,香港舊有的有利於國家的作用方式需要轉型,香港積極融入國家才能既保證自身繁榮穩定,又有力地回答如何繼續對國家有用的根本問題。從區隔主義轉向融合主義,也是治港方略的核心意旨。
比較而言,香港之“融合發展”是基本法內的治理轉型問題,而台灣之“融合發展”尚不具備必要的憲制前提,需要通過“融合”本身促進兩岸實質統一之政治條件的形成。但在具體治理觀念與行政管理措施上,“融合發展”會在港台之間產生相似性和可模仿性。“融合”的基本觀念前提是:其一,港台同胞是嚴格的中國憲法上的公民;其二,對港台同胞的管理不能繼續採取“准外國人”的安排,也不能單純依賴高度自治權(香港)或事實治理權(台灣),而需要國家更主動的調整與作為。一些技術性的制度機制改變已經發生,比如台胞證與港澳回鄉證可自助取票的管理機制。但這還不夠,需要進一步推進港台身份證件的“公民化”和內地條件下的“平權化”,使之有平等的“融入感”。更進一步,國家的公共政治過程與公共服務職位體系必須對港台居民平等開放,使之具有“國民”身份與實質權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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