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能姑息‘港獨’分裂勢力,須對其他‘港獨’份子或組織乘勝追擊,徹底瓦解這群污合之眾。”朱家健表示,特區政府可循境內外的資金鏈來源著手、並堵截“港獨”漏網之魚透過選舉或組織政黨參政議政,須全面封殺“港獨”在憲政制度的摻雜和雜聲,並防止“港獨”份子在媒體播“獨”,或在校園“招兵買馬”。同時,亦須阻斷“港獨”思潮散播和萌芽,特區政府應檢視其他涉“港獨”的政黨和團體,追溯它們成立的目的和審視過去成員或組織的言行,不容“港獨”組織張揚挑戰國家安全紅線或踐踏法律。
他認為,《社團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如同刺向犯罪份子的利刃,除非心中有鬼,否則不會抗拒守法。法律是香港成功的寶貴資產,不能任由不法份子選擇性地遵守和利用。
朱家健說,國家安全本地立法將是眾望所歸,然而,立法、司法、行政系統均需學懂和尊重“國家概念”,不能被外人含糊和主觀地隨意解讀,案例才能在觀念正確、合乎常理和法律邏輯之下建立和塑造,否則即使國家安全本地立法後,一旦法律被失實解讀或扭曲,成為錯誤的法庭案例和被後續引用,國家安全本地立法將會前功盡廢。國家安全立法是香港本地的憲制責任,草擬條文宜從嚴,才符合法律精神和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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