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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發言(中評社 蘭忠偉攝) |
一是嚴格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落實國務院43號文規定,嚴格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厲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設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構,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統一的管理體系,合理調節資金流向。加強預算管理,強化預算規則,科學制定債務規劃,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二是規範地方政府融資行為。按規定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加快推進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轉型為市場化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融資。嚴格禁止政府違規擔保行為。硬化預算約束,決不允許在法定程序批准的限額外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搞建設,決不允許只考慮花錢、不考慮還錢,決不允許把“政績”留給自己,把風險推給上面或留給後人。
三是科學界定地方政府事權。按照財力與事權匹配原則,合理劃分地方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研究推進資本預算管理,規範政府長期支出安排,強化法律約束。
四是規範發展政府項目。科學發展PPP模式,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打通二級市場並拓寬退出渠道,實現政府和社會資本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嚴禁回購、承諾最低收益、承擔社會資本的投資損失、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額外附加條款的變相舉債。對於只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或運營的融資平台公司,嚴禁以財政性資金、國有資產抵(質)押或作為償債來源進行融資等行為;嚴禁將儲備土地、公益性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承諾將預期出讓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或以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變相舉債。
五是強化監督問責。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由地方人大審查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眾通報債務的借、用、償還情況。整合各方面監督力量,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精准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問責一起”。
(中評社報道組:蘭忠偉 林艶 郭至君 臧涵 後方支援記者:秦正陽 徐夢溪 丁文婷 姜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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