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香港屬普通法系,因此在理解“一國兩制”的時候並不習慣於從國家憲制秩序及宏觀政策層面來理解,而是從法律條文上理解。當近些年中央和香港在一些問題上產生重要爭議時,就越來越表現出普通法傳統在“一國兩制”法理上的局限性。畢竟其與中國內地所奉行的成文法傳統在原理上有所不同。因此為了保障“一國兩制”的全面準確實施,有必要發展一種真正基於“一國兩制”的“中國香港普通法”的共識法理學,也就是在香港普通法和中國國家法之間加強交流互動,形成共識基礎,克服既往“普通法自由主義基本法法理學”的地方化偏頗。
中評社:此次政府工作報告中與以往大陸對台政策論述幾無差別,其中也特別強調了同等待遇問題。結合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台灣同胞的政策措施,您如何看待這一點?
田飛龍:此次政府工作報告中涉台內容延續了以往一貫的論述,但也有所聚焦和發展。其中著重強調了要逐步為台灣同胞提供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意在推動一種以我為主的兩岸融合,主動與台灣民意民心直接溝通。與以往不同的地方在於,此前的兩岸融合以“九二共識”為共同基礎,高度尊重國民黨當局的兩岸政策框架及節奏,但這一共識在民進黨上台後被打破,且衰落演化中的國民黨再次執政的可能性也非常之小。因此大陸只能依靠自己主動融合,主動配置可以吸引台灣居民的同等待遇,為未來兩岸和平統一創造全方面有利條件,達到不統而統,水到渠成。
但現在觸及的融合發展仍然是過往經濟惠台總思路的延續和升級,只能說為和平統一夯實了基礎,優化了條件,並不是關於統一的頂層設計,還不涉及到統一本身。且目前同等待遇還主要局限於經濟民生領域,無法體現國家行政權力和治理體系對台灣居民的開放,無法起到以行政吸納政治的結構性作用與效能。因此要動員兩岸人民共同推進統一,就有必要從經濟民生層面推進到公務行政層面,雖然還不必涉及到政治,但能夠使台灣同胞實際參與到國家治理中,完成作為“中國公民”的實質性身份賦權。
去年7月1號,習近平主席在香港講話中談到要把香港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現在也做出了一些配套政策,觸及“公民化”的具體政策支持問題,包括民建聯在內於今年兩會都對此提出提案,具體涉及准許港青參軍、考公務員等。未來應當考慮將台灣同胞納入國家治理體系,讓兩岸民眾共擔統一責任,逐步突破經濟民生層面的局限。否則體現不出台灣居民作為中國公民所享有的實質性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在政治心理與身份認同上就始終存在某種“硬邦邦”的隔膜。打破隔膜,融合人心,不僅需要利益結合,還需要公民權利與共同體價值觀的意義結合。這是兩岸和平統一最本質和最要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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